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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学:言之有物吗?

时间:2021-10-01 15:45:1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行为学:言之有物吗?

  尽管法行为学有巨大发展,但它也面临许多挑战。对此,最精彩的措辞就是阿贝尔(Abel)的责难:“问题和答案已经开始发出悦耳的,但却更是令人厌倦的‘咔嚓声’。一方面,那些想认真思考法律的学者不能忽视该领域的成就。另一方面,该领域的所有研究方法均存在瑕疵并可能固步自封。以下几种方法可能有助于解决法行为学领域的问题:在承认每种社会科学方法之局限性的同时,集中各自的优势,采取一种彻底的多学科方法;在熟知法律思想可能如何曲解问题之界定的同时,了解最低限度的法和法律方法;基于对宽泛的社会理论所作的长篇大论进行经验提炼,了解这些理论提出的问题。

  Gertrude Stein说,那些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的人面临“再无新鲜之处”(there isn‘t any there there)。但在她的脑海中,既然有人、街道和建筑物,就一定还有一些重要而又不可触知的东西。从事法行为学研究几十年之后,我对该领域(或是否可能言之有物)形成了一些见解。在就此问题论著的情况下,我意欲检讨“是否言之有物”的问题(在此之前,该领域仍缺乏适当的研究内容),并提出一些暗含的发展方向。

  事实怎样呢?从某种程度上讲,法行为学取得了诸多成就。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从事这一研究。要想及时了解该领域奔涌而出的书籍、杂志和会议年鉴(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很困难。法行为学甚至拥有值得受尊敬的王牌——专门的国家科学基金会规划。而且,为了使规划合理化,那些企图影响政策制定者的学者往往摆出经验研究的面孔,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也频频引用法社会学研究成果。

  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对法行为学提出诘难。该领域奠基者的大前提是他们的研究将促进必要的改革,以便社会可能更接近于我们要追求的理想。各派批评家的异议集中于:一方面,保守主义者往往认为法行为学仅使民主党自由主义者的议程理性化;(因此)我们不应惊讶于他们反对使其痛恨的思想披上中立科学的外衣。另一方面,那些更熟悉该领域的学者(他们也许对此并不完全确信)认为,法行为学的实际影响在于使现状理性化;由于法行为学研究可以被解读为是对改革不能起作用、激进的变革效率十分低下的暗示,它的真正功能可能在于促进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逆来顺受的宽容。首先,该领域的学者批驳了1950年代的社会;继而,1960年代和1970年代为解决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而作的努力又受到了我们的鄙薄。结论是悲剧性的:现状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

  如果我们的研究不能作为大量成功的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基础,那么我们至少能认识法律制度(the legal system)在社会中的地位吧?有些学者对此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该领域反映了这样一个信仰,即堆砌实例将莫名其妙地(也许通过变魔术)产生知识。《法与社会评论》的前编辑、法与社会协会的长期活跃分子瑞克﹒阿贝尔(Rick Abel)(180b:826)对此表示忧虑:

  法社会学已到了发展的紧要关头。初始范式已不敷其用。在新范式产生之前,该领域的研究将被指责为停滞不前,无非是给人们已经接受的真理增添无关紧要的精细,并在不可能解决问题的论辩中重复老套的辩论。

  阿贝尔继续说道(P.805):“我感觉我们的领域正沿着熟悉的轨迹发展得如此顺畅,以致于问题和答案已经开始发出悦耳的,但却更是令人厌倦的咔嚓声”。阿贝尔的措辞生动地表达了某些事情困扰着我们中的许多人。

  文章开始,我将唱一唱高调,谈谈法行为学取得的成就。阿兰﹒弗里曼(Alan Freeman)(1981:1230)因提议“鄙薄是不严肃的(trashing is fun)”而获得了永久声名,故而我将追随他并关注阿贝尔和其他学者的一些悲观结论。最后,我将通过结合考察社会理论的更大问题,试图使研究更进一步。此外,我将关注法行为学研究与批判法律研究之间的潜在关系。也许,即便是那些不愿皈依批判法学的学者也能从中发现新的、充满希望的发展方向,以及对它的反动。

  Ⅰ  法行为学的成就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过去二、三十年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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