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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法理探析

时间:2021-10-01 15:44:1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发展权法理探析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长期以来,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历史和政治、经济等因素外,比之于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几百年前就已被思想家所揭示的传统人权来说,对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发展权的理论研究显得相对薄弱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深入开展对发展权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发展权由来的实在法探究

  发展权作为所有个人和全体人类应该享有的自主促进其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这一发展成果的人权,最初是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①]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长期以来,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改变旧秩序,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与此同时,发展问题也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新发展哲学”、“国际发展新环境”、“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国际法”等一系列概念相继出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权概念得以产生并逐步从一个人权概念演变为一种人权规范和人权制度。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发展权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从人权目标到应有人权。发展权萌生于将国际组织的存在价值与人权的基本目标定位于“发展”的国际人权法。其总体思路是,人权是借以实现发展的形式和手段,发展是人权的目的与归宿。自《联合国宪章》强调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时起,人权法都试图去确立人权手段与发展目标的内在关联。从起初的自决权、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再到后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不以人类发展,特别是非自治领土和非发达国家的发展为依归。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1966年的两个著名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几个规定在发展权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人权目标向应有权利的飞跃,是发展权演化史上的第一次质变,其标志有二:一是把“发展”与“责任”联结起来。1969年联大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指出:“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发展的主要责任在于这些国家本身”,而其他国家也有责任“提供发展帮助”,这里实质上隐含着赋予发展以权利形式的认识。二是在学理上凝结成“发展权”这一范畴,以及为使之获得普遍确认和规范所作的种种努力。

  (二)从应然人权到法定人权。20世纪70年代是发展权逐步实现这一转化的十年。1977年11月,联大教科文组织主持编辑的《信使》上发表了《三十年的斗争》一文,将发展权归入一种新的人权,称为人权的第三代。教科文组织关于发展权的讨论引起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极大关注。1977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4(XXXIII)号决议,第一次在联大人委会系统内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从此,发展权问题才正式被提上联合国大会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的讨论范围。联大就此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1977年12月16日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根据发展权的精神扩充和完善了人权概念,决定把有关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促进入的充分尊严和社会发展作为人权的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内容,当作决定联合国系统内今后处理有关人权问题时应考虑的一种新概念。同时,联大秘书长根据人权委员会的请求,专门发表了研究发展权的国际意义的E/CN.4/1344报告。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才在1979年3月2日以决议[第4(XXXV)号和第5(XXXV)号]形式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对该决议,美国投了反对票,六个发达的西方国家(比利时、法国、前联邦德国、以色列、英国、卢森堡)投了弃权票。这表明了西方国家的基本态度。

  联合国大会为了使发展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更加全面系统地展开,在1979年11月23日,以第34/36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明确“强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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