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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一章

时间:2021-10-01 15:41:0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一章

  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一章

  在马克斯·韦伯所处的时代,德国乃至整个欧洲正处于动荡不宁的状态。有四个重要问题始终困扰着韦伯那一代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那就是:自由主义的衰落、社会主义的成长、实证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主导地位以及文化悲观主义的蔓延,这些问题也便构成了韦伯一生学术活动的主要背景。[1]韦伯是一个对自身处境有着清醒认识的思想家,他敏锐地觉察到了资本主义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也深深知道自己接受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所获得的知识背景和研究方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他最终没有选择“法学教授”或“法律家”作为自己的职业,而是转向了经济学,进而又以整个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作为自己学术事业的根据地。这样一种个人生活史其实不仅对他个人具有深刻的意义,而且对当代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具有某种象征性的意义。它表明法学研究方法可能具有某种缺陷,而一种社会理论或许有助于弥补这一缺陷。

  尽管韦伯放弃了“纯粹的”或“内部视角”的法学研究方法,但法律却始终构成韦伯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域。通过把法律纳入到社会理论的分析架构之中,韦伯揭示了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之间的复杂关系。虽然韦伯本人并未明确宣称自己所研究的法律主要是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渊源的欧洲大陆法律,但是,通过对他的著作的研读,我们却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看到,在韦伯的分析框架中,“东方”各国的规则模式以及英国的“普通法”都成了衬托欧陆法律模式之独特性的背景。本文旨在探讨韦伯关于欧陆法律之独特性的论题,为此,它将涉及:一、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历史-社会建构过程;二、马克斯·韦伯如何把法学变成一门社会科学;三、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四、韦伯法律思想的内在紧张-“英国法问题”;五、法律与人的伦理选择。

  第一章 近代西方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的社会-历史建构过程:

  韦伯法律理论的背景研究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与哲学不同,法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它的历史一直是与法律职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着不同的规则。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人民选择了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因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它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与其它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比如中国的礼)不同,法律具有很强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人的外部行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动者的力量来维持。这样就需要有一些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维持法律的正常运作。韦伯对法律的这一特性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写道:“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只是这样的一种秩序体系:它产生经验有效性的可能性能够得到具体的保障。”[2]他还进一步解释道:所谓“得到保障的秩序”,就是指存在一种“强制机制”,或者说存在一些专职人员,他们随时准备适用专门的强制手段(法律强制)来实施法律规范。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上,这样一个专职人员群体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了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

  如果只是存在一个专门的职业群体来保障法律的强制实施,我们也很难把法律同其他的国家强制机制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到西方法律所具有的另一个重要特点,这就是韦伯所描述的“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也就是一种动态的法律知识生成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而产生的法律知识具有一般化、抽象化和系统化的特征。而且,这种知识还是把法律职业者结合为一个“共同体”的内在因素。韦伯在青年时代所接受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使他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而他的学术贡献也正起步于他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乃至对法律职业本身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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