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时间:2021-10-01 15:38:0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1]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法律怎样被信仰-谈法律与宗教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这句箴言对我们的法学家是一种启迪,引发了许多感悟。人们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法治成为我们时代最美好的理想,然而曾几何时,法律成了道德和情理的对立物,拔地而起的法律因为缺乏“力度”,孤独地与不信仰法的社会奋战着,显得那样无奈。“以德治国”的口号,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意识形态上的偏激,但也同时带来了它的副作用——我们社会特有的逆反心理被调动起来了,法学界对道德等社会规范的排斥更带上了一些社会批判的味道 [2] .在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和此后的有关案例讨论中,很多法学界人士(乃至社会)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 [3] ,对于法院某些依据公共道德规范作出的判决,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是以道德取代法律,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自身的判断,并愤愤不平地要为那些“二奶”、 “第三者”的名誉权讨个说法 [4] .随着民法典编纂的日臻完成,分析注释法学必然将走向新的兴盛,这是否预示着新的一轮非道德化的法律思潮即将到来?法律的信仰是否必然以非道德化为前提或代价?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5] 面对着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西方的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我们并不陌生,当研究西方法律制度时,决不可忽视宗教的重要意义 [6] .韦伯在其《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分析了中国的宗教与西方的不同,并指出这是中国何以无法滋生现代资本主义及法律观念的重要原因。然而,伯尔曼则认为世界各国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本质上并无不同,“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任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其目的的部分是为了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古代中国也是如此,只是换了一种方式。那里,法律被看做是必要的邪恶,不过,它又辩证地与儒教的礼仪、修养及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关系。在苏联,神圣观念与正义观念的相互依存也是事实,……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 [7] .伯尔曼并不怀疑,即使在中国,法律也曾被信仰(或者程度不同),而这种信仰借助的乃是儒教及传统的伦理。

  伯尔曼的这本小册子自从上世纪80年代被译为中文之后,在法学界广为流传。同时流传的,还有译者梁治平先生的精彩的前言: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梁先生精辟地概括了作者的基本观点之后,提出了他本人的论断:二元论从来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反倒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我们的文化的独特性还表现在政治的道德化上面。……体现于此种道德化的政治当中的“政教合一”,实较西方历史上的“政教合一”更为广泛和彻底,也更加不容易消除。就此而言,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