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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时间:2021-10-01 15:33:0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一位法学家的理论在生前备受冷落,而在身后却是推崇备致,除了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59)别无他者。奥斯丁在从事法学职业以前是一位退伍军人,他靠自学掌握了法学知识,后被伦敦大学聘为第一任法理学教授。由于他不擅于讲演,其课程对学生缺乏吸引力,以至于因选修其课程的学生太少得不到基本报酬而不得不最终辞去其教职。同时由于其过于追求文字的唯美,生前没有出版过一部著作。在他去世后,他的学生为他整理出版了《法理学,或实证法哲学讲演集》和《法理学的范围》两部演讲集。而正是《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出版,使得奥斯丁被人们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成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真正创始人。《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也成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标志,成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实证主义是19世纪上半叶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哲学思潮,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其中逻辑实证主义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来检验或者推导出概念和命题,其基本理想就是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在法学领域内的运用,其任务就是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意义和特征就是,“如何将法自身与法应当怎样二者分开来;着重分析法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

  《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是奥斯丁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讲座手稿的汇编,该手稿是经作者生前整理过的,共分为六讲,在第一讲中,奥斯丁着重讲述了法的本质,主要是要精确地说明一种本质,而这种本质,对所有准确意义上的法来说,都具有一般意义的。在此基础上,奥斯丁分别对涉及法的本质的一些术语如“命令”、“制裁”、“强制服从”、“优势者”、“劣势者”等进行逐一分析和解释。第二讲到第四讲,奥斯丁分别说明了上帝法区别于其他法的特点或者说标志(index),将上帝法和其他神明的命令分为两类,即上帝明示或者表达出来的法和命令以及上帝暗示或者含蓄默示的法和命令,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法。接着,奥斯丁研究了“标志”的性质,认为必须注意三种理论的假设,第一是纯粹的一般“功利”的假设;第二是纯粹“道德感觉”的假设;第三是混合“功利”和“道德感觉”的假设,并对这三种假设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解释。在第五讲中,奥斯丁将法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以及诸如与之十分相类似的但是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第二个层次包括那些与严格意义上的法相去甚远的法。接着又将第一层次的法进一步分为三个层次,即上帝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然后再逐一对其进行分析和解释。第六讲则是奥斯丁精确地说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点,他认为,这类法是人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的“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在这里奥斯丁着重释了“主权(sovereignty)”、“独立政治社会(independent political society)”等概念的含义。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其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律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分析和阐释,从而澄清和阐述实在法的概念和结构,以建立系统的法律知识。即其法理学只研究实然的法律,应然的法律则不是其法理学的对象,而是立法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一个问题。”应当区分“实际存在的法”和“应当存在的法”。界定法理学的范围,就是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的关系。必须将 “应当存在的法”从法理学的范围剔除出去,而只研究实际存在的法律,只有这样,法律科学的存在才能有稳固的根基,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实证地、客观地、中立地观察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就会知道法律科学的特质,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分界,从而使得法理学的范围凸现出来。

  什么是法,这个问题是一般法理学家所必须回答的问题。作为观察对象的“法律”和相应的“法”的概念,具有什么样的基质呢?奥斯丁在该书的第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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