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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的品性

时间:2021-10-01 15:18:3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立法法的品性

法制日报2000年7月2日

我们可以说,立法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过程,是民主和法治的产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这些,都只是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进行

的表述。事实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状态经常存在,甚至成为

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障碍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问题

。如果是民主与法治的立法,就会有好的法律———良法据此而得以

产生;如果是专制与人治的立法,就会有坏的法律———恶法据此而

得以产生。立法的良善,制约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与法治,

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保证立法的良性,就必须对立法进行民

主与法治的调控,这也许是立法法得以产生的初衷。这并不意味着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应有的品性,还需要我们在制定

立法法时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说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须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这一说未见先论,但恐怕也还不是谬论。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无论怎样地将民主和立法结合起

来论述,都不可否认,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构

成部分与实现方式。立法作为一种权力的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现在我国的第一部立法法产生了,对于立法

的民主性质也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如何被贯彻实施还特

别值得我们去思考。立法法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国家

权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显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过立法与立法冲突的协调来解决权力与权力

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权力构架与权力关系,这对于保证权力的民

主性质具有特别的意义。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质也体现着一定的民主性质。擅自扩大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会反对,就应当宣布其为非

法而无效。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

给了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难以修正,

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因此,用立法法来保障立法机关及其对于人民

的忠诚———保障民主,制约立法权,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不能不被

认为是一大建树。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治。

  在专制统治下,在人治条件下,法都还是存在的,而且甚至还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说明,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创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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