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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

时间:2021-10-01 15:16:4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

  导读:民事财产法的翻修是近年法界的一件大事,债编已经完成,物权编还在进行,讨论批评的烟硝则迄未歇止。本文尝试从比较宏观的体制功能角度,去认识这部法典,特别是它在我们这个充斥管制法规的法体系中,如何兼容的运作,而不但不相刺谬,还颇有相辅相成的味道。也从这个角度,对释义学上若干争议不休的问题,提供不太一样的思考,并对这次债编修正,包括整体方向和部分细节,做出评价。作者相信,正因为当初民法典的制定,掌握了公私法领域在规范和价值上相互流通的动线,使它在引进台湾社会以后,很快的就能发挥引导和止争的作用,对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有其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民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沿袭「前公法时代」的典范,潜意识中把民法当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王国,而不太注意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辩证下,方法上应有的调整,以致在法律解释和立法上,始终不能摆脱狭义的规范比较,某些争议变成夫子自道式的各说各话,欠缺真正的说服力,而立法在不少地方,则予人抓不住方向的感觉。事实上脱胎于罗马法的欧陆民法,也是在公法发达以后,才真正摆脱了概念法学的典范,建立了更入世的思考方式。台湾的民法学,在走过二十世纪漪欤盛哉的社会重建与法制变革之后,或许也到了调整视野,重新认识这个领域,并改变若干操作方式的时候。

  关键词:私法自治,任意规范,强制规范,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解释方法,本土化

  前 言

  如果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当成一个社区从上空俯瞰,民法典就会像一个典雅的中古城堡,立刻进入眼帘。城墙上高竖「私法自治」的大纛,迎风招展。夹处于栉比鳞次、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显得十分不搭调。但来到社区近观,却只见穿著入时的人们在古堡和公寓大厦间进进出出,全无窒碍。原来城堡还是城堡,只是功能已经不同。外观的不协调,并不影响建筑之间动线的流畅。堡内长伴黄卷青灯的僧侣,还在激烈争辩一些亘古的难题,其实只要走出城堡,看看社区居民的真实生活,也许很多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私法自治始终还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它的经济意义可以上溯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伦理内涵则又源于康德理性哲学中的自由意志。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正如法律关系所要创造和维系的经济关系。然而一直到制度学派开始强调,经济学家才憬悟到,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1 ,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埋首饾饤条文字义的法律学者,则对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因国家角色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干预者,与积极的市场参与者,近年又逐渐退出市场,转而为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而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鲜予置意。因此我们不妨以民法通往其它法律领域的动线作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再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一番整理和反思,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刚刚完成修缮粉刷,庆祝建城七十周年的民法典,做出比较公允的评价。

  一、民法维持体制中立的奥秘

  民法的法典化,从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开始,就显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事实上罗马法所发展出来的人法、物法和债法,从概念类型到基本规范,历经拜占庭式的统制经济、中古行会组织的手工业、乃至近代的国际贸易,重商主义和自由主义,在适用性上并无太大改变。继受罗马法而孕育于十九世纪的法国、德国和瑞士民法典,同样也在二十世纪出现的各种极端对立的社会体制下,成为民事立法的主要参考架构,从远东的日本、中国到近东的土耳其乃至南美的智利和非洲的伊索匹亚,从三十年代的苏联民法一直到九十年代的中共民法,以其文化、历史和体制差异之大,对照于民法内容差异之小,更是令人叹为观止。韦伯有关现代法律趋于「形式理性」的论述,或许可以提供一个非常概括的解释-正是民法这样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才有可能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放之四海而皆准[2] .也只有像Franz Wieacker这样的法律学家,凭其深邃的史识,才足以洞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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