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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

时间:2021-10-01 15:14:1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分析

  在法律上,书证是指记载了能为人所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的物品。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人的一定思想的外在流露,因此,书证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要有人的一定的思想,二是要有记载该思想的物品。仅有思想或仅有物品均不能成为书证,故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就书证所记载的人的思想而言,通常将其分为二个部分进行审查判断,一是书证是不是制作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有制作人亲笔签名、盖章或内容是否被伪造、涂改。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形式证明力问题,即书证应当具有一定的形式才能证明书证所记载内容是制作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效力。二是书证内容是不是与待证事实有关,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这部分所要解决的是属于书证的实质证明力问题,即书证的内容是否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效力。完整的书证既应具有形式证明力,也应具有实质证明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书证制作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较低、或书证存放环境不好或他人的恶意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有部分书证存在形式或内容或二者均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从而出现瑕疵。就书证的载体而言,如果书证的载体在书证形成后遭到人为的或客观原因的坡坏而使书证载体缺损,也可能造成书证的形式和内容不完整,从而出现瑕疵。同时,因书证的收集程序违法也可能造成书证在诉讼中被排除,从而丧失证据效力,因而,收集书证的程序违法也应视为一种书证瑕疵。因此,书证从形式到内容到程序都可能出现瑕疵。书证的瑕疵可能影响到书证的形式证明力的有无和实质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影响到书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在诉讼中被运用,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纵观世界各国对书证的各方面立法,多数国家都将书证置于规范书证的理想状态下予以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书证可能出现的种种瑕疵及其审查判断则未涉及。本文拟就瑕疵书证的证据效力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瑕疵书证的含义、特点及分类

  瑕疵书证是指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因外在原因造成书证自身的形式或内容与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的书证。就这一定义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其一、瑕疵书证的瑕疵是相对于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而言的。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是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一方面,从书证本身的构成角度来看,法律要求作为证据的书证是规范书证,即既具有完整的形式又具有完整的内容的书证。如果书证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则影响到法官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确认,因此,书证是否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完整的内容成为法官判断一种书证是不是规范书证、是不是存在瑕疵的标准之一。不具有完整的形式或不具有完整的内容都属于书证瑕疵。另一方面,从书证作为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如果书证的收集不符合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则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法官判断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又一标准。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的书证都是瑕疵书证。其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不应成为衡量书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一方面,我们对证据的合法性考察是从诉讼法的角度上来考察的,即一种证据的制作、收集是不是按照了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是不是有违反诉讼法的行为。而书证内容是否合法属实体法调整范围,与程序法无关。因此,虽然都是在讲合法性,但诉讼法律对书证的合法性要求与书证内容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不能将书证内容的不合法视为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时的证据瑕疵。另一方面,我们对书证瑕疵的考察是从审判的角度来进行的。在三大诉讼中,形成于诉讼之前的书证内容都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角度来看,内容不合法应看作是书证的一种瑕疵,因为这一瑕疵的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政行为无效,所追求的利益无法实现。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是其故意追求犯罪的结果,而不是书证的一种瑕疵。从法官审判的角度来看,书证内容的违法所影响的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并不影响书证作为证据所应具有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资格。内容违法的书证可能恰好成为支持一方诉讼主张、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书证内容的违法不应被看作是书证的瑕疵。其三、瑕疵书证形成瑕疵的时间是在成为庭审证据之前。有二种情况:一是在书证形成过程中出现瑕疵。如制作书证时当事人未签名、盖章或用字、用语错误等。二是在保管过程中出现瑕疵。如保管人因保管不慎而导致书证被腐蚀、损坏等。如果书证的瑕疵是在书证被庭审质证以后才出现的,虽也是瑕疵,但这种瑕疵已对庭审质证时书证原有的真实性、证明力及法官对其的审查判断并无影响,因而,不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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