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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研究

时间:2021-10-01 15:14:1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研究

  内容摘要:职工持股在海南省的企业改革过程中起到过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循,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目前诲南省职工持股的最突出矛盾是制度建设问题,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角度来阐述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职工持股在立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职工持股;立法;职工持股会;现代企业制度

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研究

  一、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状况

  (一)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操作方法

  第一,先破产,后改制。例如,原海口市电力成套设备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主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12月13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到1997年3月12日破产程序终止,该公司依法整体破产后,由职工集资购买破产财产而组建新企业即“海口威特电气有限公司”。新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将原公司经评估后认可的2100万元净资产全部折股,由在职的371名职工认购(国家发给每位职工的破产安置费共1600万元全部用于买股,两者相抵后还有500万元的份额,则由职工自愿出资购买)。新公司成立后几个月,其产值和销售额比改制前最好年份还增加15%左右,每月实际利润从亏损50万元上升到盈利18万元。这种做法适用于那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第二,先购股,后改制。例如,原海口荣达企业公司在改制前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设备老化,产品滞销,在职职工121人,而通常上班在岗的只有50人左右,许多人长期在外不归,或领取85%的工资长期居家。为了摆脱困境,他们经国资部门评估后,将全部资产净值折股(每股1万元),在公司内部向全体职工招股认购。由于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困难太大,有三分之二的职工不愿入股而选择提前退休或买断工龄的方式离去。最后剩下的34名职工集资55万元把全部股份(即产权)买下,并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推举新的董事会,组建新企业即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新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对不愿人股的职工继续留用,也可让其“买断工龄”或提前退休;还允许已人股但要求外出另谋生路的职工下岗待聘,在下岗待聘期间仍拥有一名股东的权益和任务。

  第三,在改制时,把经国资部门评估认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净值折股,由企业内部所有职工共同认购,再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改制。在全省国有中小型企业中率先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儋州市春江糖厂就是采取这种办法。

  第四,企业内部职工购股可以分步到位。如海南定安茶根糖/—到1994年已有38年厂史,效益一直较好。1995年以后,由于原材料价格和白砂糖价格“双放开”,市场竞争激烈,1995年到1996年榨季,一下子亏损510万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1996年以后。他们把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由内部职工购买。考虑到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购股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全厂职工共同买下全部股份的30%;第二步再买10%,剩下的第三步全部购完。第一步购买的30%,其股金分三年付清。改制后,该/—各方面效益都有较大提高。

  (二)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特点

  海南省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职工股的比例-一般分为三个档次,企业总股本在5000万—2亿元之间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35%左右,企业总股本在1000万-5000万之间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49%,企业总股本在1000万以内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50%以上。第二,职工股资金来源—一个人出资不得低于个人认股额的60%,其余40%可向企业借人,可以由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借,也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转为专向资金借给职工。第三,职工股实行“两不”,郎不能继承,不能交易。职工脱离公司时,由职工持股会回购转为预留股份,卖给新来的员工,主要为了鼓励在职职工努力工作。第四,职工股由工会持股会托管,它们不以职工自然人的身份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以工会社团法人的身份登记注册。这样可以将分散的自然人身份集中起来,在企业中占较大的比例,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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