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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

时间:2021-10-01 15:14:1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环境法存在何以可能

  摘要:理论是苍白的,分析才是根本。针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本文就一味追求理论的崇高性,忽视现实的行为进行批判。通过我国古代的传统思想的论述及现在环境资源日益“贫困”。作为大自然的灵秀-人,何去何从,怎样在大自然的沉沦中拯救自然-人类生存的家园迫不及待的需要解决。作为民主契约的社会,法律的存在成为必要。环境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其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可能性都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冲击。面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中的有关环境法需要解构、重构、建构?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着眼点在于为环境法存在的可能性寻找理由与依据。找出有冲突的语题与问题给读者带去疑问和“似是而非”的答案。

  关键词:异态 常态 非主体的主体化 域际 人际 生态主体 社会成本 公共信托 自然的代理人

  一 环境法存在-实然性要求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次胜利在第一线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线和第三线都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消除。” 恩格斯的话正说明了人的认识有限性,就因为人的认识有限性所以导致人类对科学技术的崇拜。也是因为此,世界环境才日益恶劣。导致了人的原有自然权利如生存权,健康权等受到自然的威胁。因而人必须认识和正确的运用自然规律,学会认识人的干涉后果。人类不是没有意识到,而是没有足够的去认识和重视。这是人性的癖好:趋利避害。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人因为认识有限性,所以也只能在第一线取得预期效果。因而人有的时候只会看见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利益背后潜在的“害”。

  (一)环境危害-大自然对人的回应

  人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始于人类诞生。环境问题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1、环境问题萌芽阶段(工业革命前)

  人类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环境,而很少有意识的改造环境。主要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盲目的乱采乱捕,滥用资源而造成生活资料缺乏,引起饥荒。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人类改造环境的作用也明显的表现出来,如加大量砍伐森林,破坏草原,刀耕火种,盲目开荒,往往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兴修水利,不合理灌溉,往往引起土壤的盐渍化,沼泽化,以及某些传染病。此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态破坏型的。

  2、环境发展恶化阶段(工业革命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此阶段由于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使用出现的恶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城市和工矿区的工业企业排出大量的废弃物,污染环境,使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如1873年12月、1880年1月、1882年2月、1891年2月,英国伦敦多次发生有毒烟雾事件。十九世纪后期,日本足尾铜矿区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大片农田。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三废”,都是生物和人类所不熟悉,难以降解、同化和忍受的。

  3、环境问题的第一次高潮(二十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20世纪50年代,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接连不断。1952年12月的伦敦烟雾事件,1953年至1956年日本的水俣病事件,1961年的四日市哮喘病事件,1955—1972年的骨痛病事件。其原因是由:人口迅猛增长,都市化加快,工业不断集中和扩大,能源的消耗增大。

  4、环境问题的第二次高潮(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

  一是全球的大气污染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和酸雨,二是大面积生态破坏,如大面积森林被毁,草场退化,土壤侵蚀和荒漠化,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迭起。如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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