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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

时间:2021-10-01 15:13:0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

  摘要:近年来法律史研究中对正律以外的大量史料的考证足以说明:既然中国古代曾有辉煌的国际和国内贸易是不争的事实,且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大量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存在亦不容置疑,那么,只要转换思路,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渊源的角度来看问题,就不但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实在体系,而且能够概括出其特有的调整模式。这无疑对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固有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间接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系统

  一 独树一帜卓而不群的中华法系

  (一)中华法系的概念

  在法学界一般都是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律以及毗邻国家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之为中华法系。[1](P43)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工作,为了更好地制定出一部适合中国需要且又与世界接轨的民法典,当然就需要研究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调整问题,同时特别需要从西方传统民法理论的视角来探讨中华法系特有的法制文明的具体内涵及其历史传统。

  (二)中华法系法律调整特点的一般理解

  就中华法系的调整特点而言,对以下一些历史事实,在我国法学界目前一般是没有太大争议的。

  1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P1),“家族本位,伦理入法”[3]

  “礼”本来是氏族社会末期宗教仪式的产物,但后来从单纯的宗教仪式转变为国家组织的政治活动,由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变成强化国家组织的工具。“礼”在本质上是宗法道德伦理观念,作为一种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是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P45)。礼作为人际社会关系中的不可或缺的调节规范,显然“是全社会的规范”[4](P71)。而此种作用在民事社会生活领域无疑就更为明显。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5]在中国古代历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6]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唐律为蓝本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都贯穿了这种“德主刑辅”的思想,具体体现着“礼法结合”。

  “礼法结合”其实就是以伦理规范直接来对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就是主张对人民用德礼治之,明确提出要将礼的规范推及于社会成员全体。将道德理解为社会人际关系行为准则和支配人生践履的价值理念,故才有了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族本位,伦理入法”。这便是中国古代政治传统的核心所在。社会秩序可以建立于道德的基础之上,才有了“德主刑辅”和“明刑弼教”[8](P84),而儒法合流就是道德的法律化。[8](P54)

  2 “援法生例,以例辅法”[9](P8)“家法族规,乡规民约”

  -正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形式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一直沿革明晰,体系相承,目前的法制史研究已有大量的成果可以佐证,在“重刑轻民”的正律之外,中国古代同样还有着许多其它种类的规范人们民事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渊源极为繁多,笼统言之,除编排为法典的律之外,尚有令、典,有敕、格、式,有科、比、例。而且这些不同的法律形式往往杂糅并用,效力高下则因时而异。

  目前相当多的研究中国古代民法的学者已逐渐认识到:那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起着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所谓“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也应该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所关注。[3](P3)现存的大量法律文献已充分证明,中国古代在所谓正式的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法律。民事案件大多是由乡规民约、家族法、民事习惯和儒家礼的规范来调处的。不但国家正式法典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要得到严格的遵守,而且成案、习惯法、情理、律学著作等也是当时官员判案的重要依据。

  古代律典一旦颁行,律文即成为了成法,后代只能遵循,不得随意修改,只可因时制宜随时纂例,对律文予以补充和修改。清时即曾明确规定:“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4](P5-6)而近来对清代法制史的研究业已表明,“其法律渊源尽管是多元的,但在适用的时候,多元的法律渊源又被锤炼成了一元化的规则体系,以维护统一的社会关系”[10](P115)。甚至有的学者如武树臣更认为:中国法律样式的重心是混合法,它可以与西方两大法律样式(判例法样式、成文法样式)并称为世界三大法律样式。[11](P125)

  3 “牧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