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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特别程序-正义实现的便捷之路

时间:2021-10-01 15:12:0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小额诉讼特别程序-正义实现的便捷之路

  虽然小额纠纷的定义尚不明确,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它似乎可以心照不宣-侵权数额不大的,或者说一些鸡毛蒜皮的官司。

  常言说,起早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小额纠纷引发的官司不断增多,且涉及面广,影响大。“得不偿失”是此类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最强烈的反映。近来,围绕银行卡收费、挂失所提起的“10元钱”诉讼,使人们再次对小额诉讼的价值、困惑、途径予以了关注与讨论。本版近日约请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就此问题谈了个人看法,以飨读者。同时本版还将就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采访报道。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总是会因为各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经济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合法、公正地解决这一部分纠纷。

  然而,就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来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审程序只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尽管简易程序在某些方面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有利于快捷、低成本地解决一部分简单民事纠纷,但是,目前的简易程序设计依然无法满足人们相互之间小额纠纷的诉讼需求。最突出的一点是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不仅如此,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也仍然显得过于程式化。而我们知道,人们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从小额、大额以至巨额具有多层次性,因此,就应当建构适应不同数额层次的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

  诉讼就意味着成本和投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不仅要消耗个人资源,也要消耗社会资源。个人、法人团体及法院都会因为诉讼而消耗物质、人力和时间。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只有诉讼的成本低于诉讼的收益才是有效率的。诉讼成本越低,诉讼效率也就越高。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许多人因为几十块钱,甚至一元钱而打官司,尽管个别当事人还有经济利益以外的追求,但是,为了如此小额的经济利益而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显然是没有效率的。司法审判的运作更多的是消耗了全体纳税人的钱,而为了小额纠纷就启动比较复杂的程序,消耗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无疑是一种浪费。

  小额纠纷毕竟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利益冲突,虽然能够通过其他一些非讼方式加以解决,但作为一种法律上的争议,有一部分仍然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一种独立于、区别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在法律上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通过一种更为简洁、低廉的方式实现权利义务。在政治意义上,由于能够快捷、低成本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因此能够有效、快速地吸收因小额纠纷所引发的不满。众所周知,矛盾总是由小成大的,如果不能及时地化解小的矛盾冲突,通过程序吸收不满,就会使矛盾升级、扩大甚至激化,从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和谐,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全社会的稳定有赖于一整套完善的稳定机制的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因为有效地解决了小额利益所引发的矛盾冲突,从而成为保障社会稳定的一种法律机制。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其建立更有利于民众接近司法,司法亲近民众,使人们能够更有效、更广泛地利用司法资源,这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

  另外,纠纷解决过程当中的精神耗费也是不容忽视的,这是我们以往不太关注的方面。任何纠纷的解决,任何诉讼的进行,都不是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复杂的程序,时间的耗费,双方长期的对抗,对当事人来讲无疑是“精神上的折磨”,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建立一种针对简单纠纷例如小额纠纷的快捷诉讼程序,尽可能减少或降低这种“精神折磨”或“精神消耗”?如果因为几十元、几百元的利益而忍受一种“诉讼上的折磨”,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也是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表现,有其社会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正因如此,许多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或小额裁判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或小额裁判制度在程序适用上还要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对纠纷数额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额度,例如日本规定不得超过30万日元,美国各州一般是在5千美元以下。这样限制的根据主要在于,权利的大小与权利救济的方式和权利救济的复杂程度成正比;二是对当事人的限制,即原告只限于公民个人,这主要是因为公民个人的经济条件与法人团体组织不同,应当考虑个体权利救济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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