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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传统的生死观与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时间:2021-10-01 15:10:5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儒家传统的生死观与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内容提要]:儒家传统的生死观是一种重生恶死的生死观,但从本质上来说,这种生死观属于典型的“生命质量论”。儒家的这种生死观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观念和意识中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它对当前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提供了意识基础和观念依托。

  [关 键 词]:儒家;生死观;我国;安乐死

  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是近来学理界所广泛关注和论争的一个热点问题,[①]也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我国立法者的难点问题。由于安乐死是一种直接冲击和挑战人类传统生死观的社会行为,各国理论界一直对其褒贬不一,而立法界也普遍对其合法化问题持审慎态度。那么,在当代社会中,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呢?要正确回答这一问题,显然不能单纯从某一个侧面去分析或论证。笔者以为,安乐死合法化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文化等都非常特殊的国度里,安乐死合法化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是因为,我国社会长期以来都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传统的生死观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提供了意识基础和观念依托。以此种认识为出发点,本文拟对儒家传统的生死观浅作探悉,并拟在此基础上对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  儒家传统的生死观及其产生的原因

  1儒家传统的生死观

  首先,在对待生死方面,儒家特别珍视生命,因而是重生恶死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儒家的几位代表人物那里找到论据。孔子曾经说:“未知生,焉知死?” [②]认为人应当谈生而讳言死。被后人尊称为“亚圣”的孟子指出,“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 [③],认为生是人的本能欲望,而死则是人竭力所欲避免的。而儒家的另外一位大师荀子则进一步强调:“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 [④]就是说,生不仅仅是人一般的欲望,而且是莫大的、竭力追求的欲望;死也不仅仅是人通常所厌恶的现象,而且是人极端厌恶、极端惧怕的现象。这说明,在几位儒家大师那里,生命是受到珍视的,而死亡则往往为其所忌讳。

  其次,儒家虽重生,但更重生的意义。关于这一点,在儒家的经典著作中,都有过一些论述。例如,《论语?卫灵公》认为:“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孟子?离娄》认为,人应当“创业重流”,《尚书?引义》强调“生以载义”,而《论语?秦伯》则强调“死守善道”,认为人最担心的不是死,而是死后没有流芳百世,名垂青史,因而要惜生爱命,因为只有在生的情况下人才能进行有为的人生追求,实现人的价值。“人应当在有生之年积极作为,建功立业,即使是死,也要坚持死节,在死亡上体现出人格的力量,完善导道行。”[⑤]不难看出,儒家的生死观是一种典型的重生观,或者说的更为确切一点,是一种以追求生命的质量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典型的“生命质量论”。

  另一方面,儒家又肯定了死亡的价值,而且还进一步认为死亡的价值在一定条件下会超过生命的价值。孔子曾明确地指出:“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义,有杀身以成仁。”[⑥]就是说,人不能为了苟活性命而去损害仁义,做不仁不义的事;相反,要为了仁义的事而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杀身以成仁”一直是儒家对待死亡的基本观点。除孔子外,孟子也曾指出:“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⑦]也对有价值的死亡给予了肯定。而荀子则在《礼论》也提出:“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始终俱善,人道毕矣。”这无疑也是对死亡价值的一种认许。由此可见,儒家从道德层面上提出了死亡的价值超过生命的价值。

  2儒家生死观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我们说,儒家传统生死观是珍视生命、重生恶死,同时又是重视生命意义并肯定死亡价值的。儒家的这一观念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特殊的经济和意识根源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说,由于华夏民族自古生活在一个“大海障于东、南,雪山屏于西,大漠戈壁绝于北”[⑧]的天然的与其它地方隔绝的地理环境中,导致在这种封闭性的地理环境中生长出了一种根深蒂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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