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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的区别与联系

时间:2021-10-01 15:09:3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的区别与联系

  一、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的基本概念

  一般认为,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继续的占有他人财产,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间之后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即时取得,又称善意取得,是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占有无转让权的让与人转让的动产后,善意的受让人可立即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有学者认为“时效取得”与“取得时效”是同一概念(如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写道:“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笔者认为,虽然这两个概念的核心内涵是一样的,但还是不宜等同。“时效取得”的提法落脚点在“取得”,其含义侧重于一种物权的取得方式;而“取得时效”的提法落脚点在“时效”,其含义侧重于一种时效制度。众所周知,民法里的时效制度包括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时效取得正是依据取得时效制度而获得物权的一种方式。所以,本文探讨两种特殊的取得物权的方式,就采“时效取得”而非“取得时效”与“即时取得”相并列。

  另外,学术界一般惯用“善意取得”而非“即时取得”的提法。本文探讨二者的区别与联系,觉得以“即时”与“时效”比用“善意”与“时效”相提并论更能展示出二者之间对比的强烈度,故本文大多数场合使用“即时取得”而不用“善意取得”。

  二、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的区别

  1、法律属性的区别

  时效取得是一种一般法律事实,即时取得是一种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又称为事件)和人的行为两大类。其中,人的行为又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即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其构成要素为: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

  时效取得是一般的法律事实,它无须有为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的意思表示,也不必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只要有为事实行为的意识即可。“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只是效果意思,仅仅在心中存在即可,不须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这两个环节来体现。而“公然、和平、继续的占有他人财产”不是表意行为,虽然归根到底它仍是内心“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支配的结果,但是缺乏明显的中间环节的来连接内心意思与外部行为,所以它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即时取得首先依赖于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就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只有当该法律行为生效后,善意的受让人才即时取得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标的必须合法、可能和确定。在即时取得的情形,转让他人动产让与人仅仅是无转让权,但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即使受让人为善意,该转移物权的行为也属无效,善意受让人不能取得权利。

  2、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主体的区别 时效取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占有人和原所有人,主体个数为二。即时取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让与人、受让人和原所有人,主体个数为三。时效取得中的占有人和原所有人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时取得中的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有买卖关系,让与人和原所有人具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与原所有人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客体的区别 时效取得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此外,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也可部分的适用取得时效制度,除了人身权、法定的不得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权利(如地役权)、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如留置权、优先权等)、因一次行使即消灭的权利(如撤消权、解除权等)、须支付对价才成立的权利(如租赁权、永佃权等)、抵押权和机遇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之外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时效取得的客体。即时取得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动产。因为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设有登记制度,不动产的权利主体依登记而定,所以不动产不适用即时取得制度。而且,对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即时取得。虽然日本、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此采例外主义,但也没有将这类客体与普通动产同样对待。记名的有价证券虽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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