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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颈瓶-司法独立

时间:2021-10-01 15:09:0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颈瓶-司法独立

  中国加入WTO,人们谈论最多的是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这是表面的。加入WTO是中国近百年来对外开放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WTO对中国最深刻的影响在于它推进了中国的法治进程,拉开了中国新诗极大变法的序幕!

  在当今中国,法治不再是理论构想,而是治国方略,它的实践清楚地表明了社会发展的未来走向。但另一方面在特有的历史背景下,由于缺乏法治文化的润泽,人们对依法治国的价值定位并不十分清晰,整个社会既有对法治全面推进的期待,又存有种种疑虑。这表明要借助于法治把中国真正引向制度文明,还须付出艰辛努力。可是,目前国内对中国法治建设也还存在着很多误区;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法治不健全仅仅缘于立法的不完善。其实,中国法治进程目前所面临的危机与挑战,与其还只是停留在整日抱怨是由于我们的法治不健全,倒不如直面现实承认我们的司法制度的落后与不规范的这一病根所在。

  近年来,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法学界对于司法独立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逐渐形成了司法独立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的共识。但是,现行立法有关“独立审判”的相应规定尚欠具体和完备;学术界对于司法独立的内在精神实质与价值定位的理解还很不明确,以致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制度保障等具体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司法独立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和对抗王权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一项宪法性规范,它以法国启 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理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司法运行的内在逻辑要求,“含有完善法律调整的合理技术成分”。(1)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司法独立原则不仅被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也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认同,并演变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和法治原则。 以美国司法制度为例,其一个显著特点是司法独立。它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人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即联邦法官做决定时是免受公众压力的,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并被参议院多数成员确认。美国宪法规定,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生制的,除非他们因严重失职而被国会免职,这些情况是极少的。另外,他们的薪金不能减少。那些奠定美国政府制度的人认为如果通过公众选举进行联邦法官的推选或连任,个人权力将受到威胁,因为被选举法官清楚如果他们判决的案件不符合大多数人们的意愿,他们将落选。在饱尝了英国君主政治下的集权,美国政制的奠基者试图保护新的宪法并使之长期不变,不受时间变迁的干扰。他们希望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法官依据每一案件的事实运用法律,不受公众情感或压力的干扰-能给美国人们以法治,而不是人治。

  另一保证个人司法独立的机制是司法豁免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法官在他们的司法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完全免除民事责任。如果法官惧怕愤怒的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控告他们严重失职和贪污腐化,并且起诉他们,法官可能会因受到威胁和压力,而难以决定有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案件,并可能面对此压力而放弃重要的法律原则。

  司法独立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制度层面的司法独立。即司法与立法和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不受他们的控制。美国的体制是三权分立,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任何一方负责监督另外一方,以防任何一方的权力过于集中。司法部门负责审查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活动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免受由大众和强权利益制定的专断政策的压迫。

  法官独立-当独立的法官不再惧怕因没有作出公众认可的决定而受到政治报复,或当作为制度的司法体制,法官不受过多的行政和立法控制时-司法体系就能提高那些美国人认为对政府民主政体至关重要的价值。司法独立保护了那些被选举出来的官员和没有代表人的人民的利益-保护那些社会中少数公民的自由和民权,免受多数人的压迫。美国宪法的人权宣言建立一套确实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不能被大多数人和他们选出的官员因时间的推移而轻易地改变。人们相信这样的体制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因为今天受欢迎的和占多数,明天可能就不是这样。正如一位美国前州法官所说:想要法官按多数人意志行事的人不是少数。独立的法官体制能使法官按一整套的法律原则决定案件,而不是最新的民意测验。

  司法独立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体制的信任;通过程序确保他们恪尽职守又不超越权力。其一,联邦法官的推选和批准是经在政治上实行责任制的总统和参议员的认可,并接受仔细审查。第二,法官只可以根据诉讼当事人的描述对案件进行裁决,这限制了法官审案的范围。第三、因为案件是随意分配的,法官不能选择他们主管的案件。另外,法庭程序几乎都向公众开放。所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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