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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书记官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1-10-01 14:53:2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法院书记官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第一节 法院制度现代化与书记官制度改革

我国法院书记官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一、法院制度现代化的社会背景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剧烈、最为深远的一场社会变革,它是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变过程。现代化所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当然要求一种更具合理性、更为开放、明确的法律制度,包括确立适应现代化社会整体要求的,与传统有着较大程度决裂的法院制度。[1]

  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

  1.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是市场经济的当然产物

  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相联系的。经济模式的转变对法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统化和一般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近现代经济事业存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保障,近现代经济事业不可能进行。相应,法院功能和法官职业行为亦应当有所改变:市场经济不能再接受法官简单地按衡平观念或其他非理性的方法来决定具体案件,而要求法官按抽象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来维护一般公正。由此而来的法院制度与传统的法院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1)法院应当重视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从形式推出具有必须性的处理结果而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直接的实质结果。(2)法官应当凭借区别于其他社会秩序维持者的专门化技艺,根据明确、系统、具体、不矛盾、不依赖社会情绪化反映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

  2.法院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也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旨之一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这对法院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有两方面的影响:(1)法院不只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同样要对政府官员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

  (2)法院应当对民主政治起一种“平衡摆”的作用。现代民主政治犹如一台精巧设计的机器,只有各零部件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转。法院制度是这台大机器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法院制度以新姿态迎接新的使命,制度发生变迁也就势在必行。

  3.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关

  现代化的法制制度的特征包括三个范围:法律规范的特性、法律运行的特征以及法律与政治权威的关系,其中法律规范的特性具有分权性、科层性、专业性等特征,这些都与法院制度有关,都直接、间接决定着现代型法院制度的诸多方面,如司法的专业化、程序的合理性,等等。

  在法治国家的理念中,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由法律来规范,而法律规范或是自然演讲或经理性建构,但均须人民同意或默示许可,依法活动且所依之法体现昂格尔所谓“自然法”价值观念是近代以来民主宪政的精髓所在。所以,依法审判是现代法院制度的内在方面。

  二、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应有内容:程序意识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对法律的程序意义有清醒认识的不独于法学界,而且包括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界,我国著名学者李泽厚、刘再复在《世界新梦》中认为,中国几十年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程序,革命强调的是打破程序重实质与内容,认为程序只是形式。以人文学者敏锐眼光认识到的问题的确是中国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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