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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完善之我见

时间:2021-10-01 14:51:4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审委会完善之我见

  审委会的存废之争已经尘埃落定,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独立,必须保留审委会;审委会的改革完善已成共识,审委会弊端影响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笔者相就改革审委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议事规则谈点意见和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审委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法院的业务中枢。其性质决定其组成人员必须是一个法院的审判精英,代表着法院的最高法律水平和和裁判能力。在实现的途径上,法律规定,由院长副院长及经验丰富的职能庭庭长组成。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外乎考虑院长副院长及一些职能庭庭长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具有这些身份的人绝大多数是法院的优秀分子,具有审判委员会委员所需要的法律水平高、裁判能力强品质。法律的这种规定基本上符合审委会的性质及其功能要求。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假设存在这样的一个前提,即一个法院的法官具有相同的职业背景,相似的职业经历,法官业务素质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任职时间的长短、工作成绩的优劣上。概括起来,就是法官职业准入的一元化,法官职业进步的择优性。

  现时,上述这个前提并不完全确立,存在很大的缺口。主要表现在,法官职业准入的多元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官的来源很多,主要是军转干,外单位调入,学生毕业分配,公开招考。其中有专业对口的,有专业相近的,更多的是与法律风马牛不相及的。在整体上没有共同的职业背景,没有相同的职业经历。在这个群体里,职务不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标准,只是地位和权力的象征。审委会委员的素质与法律的预想距离很大。据调查,一个县级法院15名审委会委员中,无一具有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经历,无一参加最高法院组织的资格考试,无一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是凭借以前与审判无关的根本取得了委员资格,所以“不懂行指导懂行”成为许多人对审委会的评价。

  法律设立审委会制度目的是保证法院审判的整体水平,维护法院独立审判权威,但因其预设的前提条件被大打折扣,以致其预期的效果也被大打折扣。虽然其在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实现全院审判的统一和平衡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却远不尽如人意,甚至与法官独立办案的效果还有很大距离。一方面,审委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有权最终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必须服从和执行它的决定,法官的正确意见不一定得到审委会的认可;另一方面,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法官办理案件面监因错误而承担责任的风险,而审委会是众人担责,谁也无责。法官为了回避不必要的牺牲,宁愿选择审委会讨论而不再坚守自己的判断。近年来,在一再要求限制研究案件数量的环境下,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逐步上升,充分证明审委会逐渐成为法院错误判决的避风港。审委会议案不能使案件质量有所提高,使得很多人质疑这项制度,提出废除的建议,确实情有可原。

  是否应该废除?现在已有定论,笔者也同意,不再多言。笔者要说的,就是改革审委会的人员组成制度,不能仅以职务定身份,要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法选拔委员,还审委会委员的本来要求。要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执行淘汰制,实行任期制,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完善保证委员质量的长效机制。具有行政职务的法院领导干部可以从审委会退出来,专职从事政务工作,负责对审委会委员的监督管理,发挥领导作用。当然,也不反对具有委员素质的院领导进入审委会。

  关于审委会议案规则,笔者以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是确立少议具体个案,多总结审判经验的指导思想,严格限制审委会讨论具体案件的数量;二是明确审委会讨论个案的标准,让审委会真正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保证审委会议案的高层次性;三是规定所有提请审委会研究的案件,承办组织必须预先拿出自己的意见,否则,不予研究,体现审委会议案的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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