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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时间:2021-10-01 14:50:0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一、社会背景:现代化及其建构

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在确证并论述将法院制度划分为传统型与现代型的基本理论范式后,接踵而来的问题便是两种制度类型是否存在着先后相继关系?如果存在历史替代逻辑,那么究竟基于什么背景发生这种转型的呢?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且不得不反思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的考虑,必须从两种法院制度的宏观背景着手。这种宏观的背景便是现代化理论及相关的历史进程。法院制度现代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的必然产物。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剧烈、最为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它是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变过程。现代化进程与下列界定性因素有关:国际环境的改变导致国家间依附的加强,非农业生产尤其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大幅增长,出生率和死亡率由高向低的转变,持续的经济增长,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各种组织和技能的增生及专门化,官僚科层化,政治参与化以及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扩展。这些变革在当今世界的多数国家都完成了。不仅如此,现代化足以波及到与拥有现代化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民族,从而使既有社会模式遭到损毁。所以,现代化所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当然要求一种更具合理性、更为开放、明确的法律制度。因此,确立适应现代化社会整体要求的,与传统有着较大程度决裂的法院制度就是必要的。

  上述分析表明,从宏观上看,现代化进程的背景深刻影响到法院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但要清晰具体地把握传统型法院制度为何、怎样转向现代型、基于什么现代型法院制度呈现出如此面貌,还要求我们分析个中原因,特别需要我们借助现代化进程的三个基本目标——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予以说解(这三个目标是前述现代化特性的另一种引伸表述而已)。实际上,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

  第一,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分工的当然产物。马克斯·韦伯认为,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市场活动多在是非理性思考指导下进行的,主体难以对自己可能支付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比较精确的量化估计,此时的法律制度呈现一种“实质非理性”的特征,1 法官常常依据社会上的一般公正理念为准则,依据其个人对世态人情的洞察、个人化知识累积断案,法官和其他社会秩序维持者之间的角色分工难以在专业性上显现出来;法官注重的是解决个案而非社会总体上的制度合理,法官并不注意通过公共化的、形式化的逻辑思辩来发展法律。这种法律制度和法院制度是与经济上的急功近利、缺乏长远打算紧密相联的。这种状况在市场经济体制兴起以后,有了根本上的改变。

  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相联系的,其中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等。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而不是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这种理性化的经济形式要求尽可能地对未来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保证投资决策得以顺畅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统化和一般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近现代经济事业存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保障,近现代经济事业是不可能进行的。相应地,法院功能和法官职业行为亦应当有所改变:市场经济不能再接受法官简单地按衡平观念或其他非理性的方法来决定具体案件,而要求法官按抽象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来维护一般的公正。由此而来的法院制度就与传统的法院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1)法院应当重视法律的原则和形式(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从形式推出具有必然性的处理结果而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直接的实质结果。(2)法官应当凭借区别于其他社会秩序维持者的专门化技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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