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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理念的表达与实践

时间:2021-10-01 14:48:4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司法公正理念的表达与实践

    论文提要:

    本文从破产程序的制度特征着手,结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审理与新破产法草案的相关内容,探讨了破产程序中审判权行使的内容、审判权与相关程序主体行使职权的关系、审判实践中若干相关的实务问题以及破产审判应具备的司法理念。

    一、引言

    作为民事程序中的特殊程序,破产程序不以解决民事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争议为己任,因此在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等各方面皆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不强调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甚至没有展开言词辩论达成判决的程序。上述特点使得破产审判在以“诉讼模式”、“三个强化”(即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功能及合议庭和法官职责)1为基本内容和主体脉络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始终居于边缘地位。有关破产程序审判权的研究更为少见。但是,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远比普通诉讼程序激烈和复杂,社会变革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体现得也更为充分,对社会的影响更为广泛。这一点可以从广东高院去年审结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清楚地得到证明。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与现代司法理念及法律原则不相符的审判行为,对破产审判而言更为必要,甚至更为迫切。那么,破产审判特别要秉持怎样的司法理念?破产程序有哪些特点?审判权的运行会遇到哪些主要问题?法院与其它程序主体的关系与职责如何界定?适逢统一破产法草案首次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砥砺十年,内容涵盖范围与程序规则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有了“脱胎换骨”般的变化2.特别是,草案摈弃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改革等不切实际的立法目的,明确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并据此彻底革新了管理人制度,合理调整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增设了具有监督职能的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程序中各主体的程序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由此形成新的权力制衡机制。本文拟结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审理与新破产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对破产审判中审判权行使的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破产程序的特点与司法理念

    (一)破产程序的特征

    破产程序在广义上是指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3.新破产法草案为挽救有重生希望的债务人而增加了重整程序,因此属于广义上的破产。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即“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强制将(债务人)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使全体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目的之一般执行程序”4 .破产程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

    破产程序自始至终都处在审判过程之中,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由于破产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多元,法律关系复杂,只有审判机关介入并主持,才能保障程序公正与效率,以及结果公平与权威。此外,在具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在法律上取消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当事人自行清算不具有这种法律效力。

    2、破产程序属于民事程序的特别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其与其它民事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属于民事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一般而言,破产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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