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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时间:2021-10-01 14:43:4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审查批捕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审查批捕工作中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逋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审查批捕工作主要是办案,办案关键是如何把握好审查批捕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把握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区分和把握批捕的证据要求,对办案实践显得非常必要。现在就审查批捕工作中的证据问题谈点看法;

  一、逮捕案件的证据要求

  我国刑事讼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逋必要的,应即依法逮逋。”根据这一规定,逮逋犯罪嫌疑人必须同时具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逋必要。衡量逮逋是否准确应当以逮逋的三个条件为标准,只要批准逮逋时具备了逮逋的三个条件,批准逮逋就是正确的。这三个条件,是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实行逮逋。逮逋犯罪嫌疑人的三个条件,首先对案件中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所以,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

  对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逋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条件和事实基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在审查批捕中的证据材料,要重点从证明对象和证据证明力两个方面理解逮逋条件,从逮逋的证明对象而言,在审查批捕中“犯罪事实”不是“主要犯罪事实”,更不是“全部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而这一个“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要素和构成。对于多次作案及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查证其中一罪的犯罪事实即可实施逮逋,而不要求查清数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全部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查证每个犯罪成员的犯罪事实,就可以逮逋,而不必查清所有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所有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而言“有证据证明”关键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而不过分强调证据的数量,注意对证明力的审查和确认,使批捕的证据经得起检验。审查批捕中“有证据证明”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或者说已有确实、相当的证据能够证实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有充分的证据;但仅有孤证或证明力达不到确实的证据也不能实施逮逋。

  二、审查批捕的证据要求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多种多样,其目的是为了搞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如何审查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就要对证据判断,审查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其证明力的一种活动。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且是处理案件的基础。,经过审查判断证据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这是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逮逋是否正确的问题。对案件材料的审查一般采取两方面;既要对收集的各个证据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判断,又要对全案诸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1、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般从单个证据本身着手进行,逐个进行审查判断,以判明其真实性,单个证据要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不夸大、不宿小、更不能颠倒黑白,还要与案件的关联性及其合法性。个别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非仅就孤立的一个证据本身而言,个别证据的真实与否,也必须占有一定数量的其他证据材料才能得出结论,根据实践,对单个证据的审查的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1)审查判断每个证据的来源,以判明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因为来源是否合法关系到证据的真实性,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2)审查判断各个证据与案情事实的联系,以判明证据的关联性,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事实有客观联系,也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3)查审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可以发现疑点,以判明其真伪性,因为证据的差错,为导致认定案件事实的错误;(4)对各个证据事实本身进行具体分析,以判明证据本身是否存在逻辑矛盾;(5)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以判明证据的真伪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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