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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时间:2021-10-01 14:38:0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司法民主与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在进行,陪审制度改革也不例外。对陪审制度是存是废有着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认为我国应当继续保留陪审制度,因为它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对其存在的问题可以加以改革完善;另一种观念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应予废除,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如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个案件,对法官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弊端重重,应予以废除。

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笔者参阅了许多学者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存废的观念,结合现在工作中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现就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及改革出路提出粗浅看法。

  一、回忆历史,接轨国际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最早出现于雅典,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棱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由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陪审团制度仍然存在,表明陪审制度具有存在价值,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说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

  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陪审制度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不过,在上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人民解放区实行过人民陪审制度,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人民陪审员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产生;197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重申了1963年“通知”中的有关规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原来规定一审陪审的制度,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毋庸讳言,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是按照前苏联陪审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从根源上讲它也是受了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影响。

  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不能到位,他们成了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亟须改革。

  二、提高认识、消除顾虑

  -实行陪审员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一)陪审制度是对审判工作的民主监督。陪审制作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是陪审制度把社会领导者的力量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有着不同的职业和社会阅历,他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更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使公众意志渗透到工作中去,制约了法官的权力,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所以,陪审制既体现了职业机构及人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员的制约与参与。因此,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得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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