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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上诉审理范围之评析

时间:2021-10-01 14:36:5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两大法系上诉审理范围之评析

  [摘 要]笔者从论述英美德法四国的上诉审理范围入手,以比较的方法来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上诉审理范围上的不同。同时对于上诉审理应为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结合,还是应为法律审这一问题加以研究。面临着势在必行的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笔者希望本文可以从上诉审理范围的角度,给大家提供思考的路径,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重新听审、新证据、上诉审结构

  上诉制度存在于所有的国家。在有些法域,上诉审通常只处理法律问题,如美国、新西兰等国。而在另外一些法域,上诉审则全面审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如德国、法国等?。前者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大多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一、英美法系

  (一)英国上诉审理范围

  在英国,最主要的上诉程序为对高等法院法官公开庭审审理的裁决向上诉法院上诉,还包括对上诉法院的裁决向上议院提起上诉。

  按照英国法,上诉法院的上诉审理应使用重新听审方式(by way of rehearing)。所谓重新听审是指,上诉法院将听取双方的全部法律论证,并能用自己的判决取代下级法院的判决。但是,重新听审并不是全面地再听审,因为上诉法院实际上一般不能听到初审证人的证言,而只能是查阅记录。

  在所有的上诉案件中,大多数都以法律点为其根据。在此种情形下,上诉法院一般只局限于上诉通知或被上诉人通知中提出的法律点。原则上讲,当事人不得在上诉法院提出其以前没有在下级法院提出的法律点,除非(1)下级法院明示保留的法律点,因为下级法院在这一法律点上受先例的约束,上诉法院可能不受其约束,所以有重新考虑此问题之自由;(2)如果不考虑这一法律点,其结果将是滥用法院的程序。

  另外,也有少数案件以事实决定为根据提出上诉。在事实的决定方面,上诉法院有权以自己直接得来的或从推论得来的事实决定来取代初审法官或陪审团做出的事实决定,但是要受到三点限制:(1)上诉法院法官考虑的应局限于上诉通知或被上诉人通知上提出的事实点;(2)其不能就诉讼文件上未提到的事实做出决定,但能允许当事人修改诉讼文件;(3)上诉法院法官一般不能推翻初审法官或陪审团做出的直接的事实决定,因为前者并没有在审理中观察证人的机会。这样多方限制下,上诉法院在事实决定方面的权力很小。

  上诉法院一般不接受言词证据,而只根据在原初审法院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按照《最高法院规则》,某些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关于事实问题的进一步证据。但是,欲提出新证据的当事人必须在听审之前提出许可申请。

  上诉法院予以采纳的新证据,可分为两类:(1)审理后接着发生的事实的新证据。例如,关于原告在初审判决中假定将成为终身残废,需在疗养院中接受照料。判决中确定的损害赔偿金亦根据原告的需要而作出。但是后来原告的情况进一步恶化,需要送精神病院。精神病院的费用高于一般疗养院。此情形下,上诉法院允许提出改变了的新证据;(2)非审理后连续发生事实的新证据。此类新证据如得以采纳,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表明尽管经过合理的努力,该项证据在审理时无法找到;如果该项证据在当时提出的话,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该项证据必须是明显可信的,但并不要求其是无可置疑。

  按照《最高法院规则》,上诉法院进行上诉听审后,可以命令重新审理。但是,如果上诉法院废弃陪审团的事实决定,就必须命令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完全独立于第一次审理,审理的方式可以与原来的审理不同,在重新审理中,上诉法院将对与争执点有关的事实及法律点进行全面考虑。上诉法院命令重新审理的理由主要有:法官对陪审团指示不当(misdirection);法官不恰当地采纳或拒绝了证据;审理时,证人作伪证等等。2按照英国1934年《司法(上诉)法》,当事人必须得到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许可后才能向上议院上诉。向上议院上诉并不限于法律点,但事实上此类上诉大都涉及一项重大的法律问题。比如,上诉案件有时会涉及对国会制定法的正确解释。因此,上议院一般情形下只对法律争议进行审理,而不再审查事实问题。

  (二)美国上诉审理范围

  美国大多数州继承并一直使用着英国传统的上诉制度,3即13世纪英国形成的对判决的“差错程序”。据此理解,上诉是针对法官的新的诉讼程序,并以新的诉讼原因为基础。所谓新的诉讼原因是法官因作出差错判决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这样势必会针对普通法案件和衡平法案件而各自形成不同的上诉制度。

  绝大多数普通法案件在上诉时是以其法律点为依据的。从普通法的传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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