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权利话语/实践的艰难展开

时间:2021-10-01 14:32:3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权利话语/实践的艰难展开

  摘要及关键字:

  权利话语/实践的艰难展开: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反思

  “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1 基于程序法有如此作用,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渐重视程序法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而且是对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人权的影响巨大。依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是要规范和重新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中国刑事程序法的变革对于“依法治国”的推进极具象征意义和实际意义。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较早进行并颇受各方关注。

  中国的刑事程序改革-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在人权保护向度上的努力,即强化诉讼的民主化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因为,权利理论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叙事(narrative),这种叙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元叙事”, 其原因就在于:权力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尽管必不可少,但它必须囿于权利规则的范围之内实施才具有正当性,权利的话语和技术的主要功能就是要抵消权力的内在支配性。2 但遗憾的是,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五年来看,新文本所增设的权利符号基本上沦落成了没有具体指涉对象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的符号,刑事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惯习”(habitus)3 所驱使,它依然未摆脱打击犯罪的工具面相:在侦查阶段律师仍然很难介入诉讼;刑讯逼供、久押不决、超期羁押的情况仍然存在;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也未见有多大改观;非常规化的“严打”活动仍在根据形势的需要被反复发动;甚至象公开审判这样的现代性司法原则,本来是用来监督权力的正当行使,也被置换为用来展示犯罪、威慑犯罪……

  从关照个人权利这一立场来审视,新的“权利规则”无疑有被司法实践虚置之虞,其意义似乎仅局限于一种话语实践。4 这说明,当初的法典修改存在着诸多局限和问题。对此,学界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我认为对其进行反思与检讨的理论分析还远未得到有效展开。在这里,我将略呈一己之管见,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问题

  在法典修改颁行之初,国内外舆论普遍肯定改革举措是成功的,认为它顺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显示了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性要求。尤其在人群保障方面的进步更值得称道。但实践表明,由于在人权保护向度上的改革有限性,以及与之相应的诉讼价值与结构的冲突未能妥善协调的立法不足,权利保障的条款处处面临受到拆解的危险;而在相应的配套措施与条件阙如的情况下,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强弱悬殊对比就必然使这种危险变为事实。可以说,改革出现的这些问题是陈陈相因的。

  (一)改革的有限性

  一般认为,权利保障与犯罪控制是刑事程序中冲突着的两种基本理念。因为,刑事诉讼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机关与被追究者之间关于追究与反追究的激烈对抗,利益之轩轾决定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如果要强调控制犯罪就要给予国家权力较多的职权自由,而要张扬权利就需对国家权力进行较多的规限。5 由于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和国家治理策略等的差异,各个国家在诉讼价值的取向和配置上各有不同。尽管如此,由于现代性法律的叙事逻辑是一种权利理论,所以,权利保障的价值不断地得到提升是刑事诉讼的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1996年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无疑就反映了这样一种现代性取向,但是其改革的力度相当有限。

  众所周知,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长期浸淫和受前苏联式的制度结构和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在1996年以前,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基本上都是抱持着一种单一的犯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