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诉讼文化研究二

时间:2021-10-01 14:27:5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诉讼文化研究(二)

  二、中西传统诉讼文化之比较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诉讼文化中传统型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法律心理、法律认识层面更是如此。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其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同时,基本上已实现了诉讼文化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型。这一转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可以说,西方传统诉讼文化是其现代诉讼文化的母体,其中蕴涵的诸多理念前后贯穿,一脉相承。因此,对中西传统诉讼文化进行比较,有助于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洞悉差异,审视现状,构建未来。

诉讼文化研究(二)

  “中西传统诉讼文化比较”是一个具有相当涵盖力和包容性的大题目,若仔细研讨,无疑具备编撰多本专著的写作空间。笔者决然不敢奢望在此能够对相关问题一一论及,出于避免泛泛而论的考虑,在展开阐述之前,有必要交待持守的几个基本观点和理论前提:

  首先,“中西”是一个具有模糊内涵的空间概念,加上“传统”这一同样模糊的时间概念,容易导致本部分内容的不确定性。由此,在本书中,笔者将“中西”中的“西”界定为广大具有基督教文化底蕴的西方国家,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涵盖了一般意义上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两者在诉讼文化传统上也存在不少差异,但就整体而言两者之共性显然更多。就“传统”来说,在中国,特指从夏商周以来至清末维新变法之前数千年的这段时间;在西方,则上溯古希腊、古罗马,下至资产阶段革命广泛取得胜利前的18世纪。笔者确信,这种时空背景的明晰化将有助于界定及深化对本文题旨的研讨。

  其次,诉讼在一般意义上有刑事、民事、行政之分,由于行政诉讼是世界各国近现代法制发展的产物,在传统社会中一般并不存在,而刑事、民事诉讼与之相比则无疑具有更大的影响性,也更为成熟和系统化。因此,既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也为了增加本书的说服力,笔者在研讨时将主要以刑事、民事案件为例举对象,而对行政诉讼则鲜有涉及。

  最后,基于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思想条件等颇为复杂的原因,[1]中西两种传统诉讼文化尽管存在一些共同之外,但从整体上讲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特征差异极大的诉讼文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两者之间才不可避免会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发生激烈的冲突和碰撞,才会如影附随地在各自制度背后发挥着潜移默化的牵引和导向作用,进而影响着各自的司法实践。由此,尽管本专题名为“比较”,而比较自然有异同之分,但本文的主旨显然在于比较差异,而相同或类似之处则不在此处的研究范围之内。

  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略作阐述。

  (一)追求和谐与实现正义——传统诉讼文化的特征差异之一

  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文化的基本特征,同时又深深影响和制约着司法实践的运作机制和决策程序,比较中西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首先由此展开。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一言以盖之,即追求和谐,实现“无讼”的境界。“无讼”这一语汇直接来源于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教诲:“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所谓“无讼”,即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申言之,诉讼的终极目标或根本出发点在于消灭争诉,其隐含的观念基础在于,争诉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行为,理应越少越好。如《周易。讼卦》就说:“讼,终凶”,因此“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无讼”的社会才是理想中的大同世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儒家创始人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