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监外执行:须多方堵塞“漏洞”

时间:2021-10-01 14:26:4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监外执行:须多方堵塞“漏洞”

  走出监狱后,监外执行犯能否珍视这一机会,真正走向新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2003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检察机关已把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2004年工作重点。就如何加强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加以探讨,甚为必要。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派出所执行相结合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为数少,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现象,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环节了解的情况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脱节。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裁定书副本和犯人出监鉴定表,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是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回执行地派出所报到?至于罪犯实际是否到派出所报到全凭个人自觉性;有的执行机关在收到罪犯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归档了事,接收来报到的罪犯后,又未及时向移交罪犯的监所回复,双方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出现漏洞,为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提供了条件。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有的执行机关把刑满释放人员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却没有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有的没有建立监外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有的监狱给患病罪犯办了保外就医手续,把罪犯交给当地派出所就不管了,(按规定一年应办一次保外手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等现象。

  (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有的执行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执行考验期限,以及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动情况,未通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期满的未按规定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一方面造成监外罪犯成了“终身制”的“编外公民”,另一方面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

  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存在不少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有的执行机关和个别领导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错误认为监外罪犯不是有病在身,就是罪行较轻或在劳改期间改造较好的,下了锅的“泥鳅”掀不起大浪,思想麻痹,未能把这项工作当做一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事抓紧抓好,有的认为目前警力紧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对监外罪犯的管理监督当做一种额外负担,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和发挥积极作用。

  2.负有执行任务的监狱、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经办人员调动频繁,业务不够熟悉。有的给刑期未满的监外罪犯办理释放手续,用的是制式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弄得执行地派出所无所适从,有的对监外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该送交的不懂得送交,执行通知该下达的未下达,该指定当地派出所或有关单位执行的不知道指定,造成监外罪犯交付执行上的脱节。

  3.罪犯“交付”监外执行的规定不具体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