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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数理模型分析

时间:2021-10-01 14:25:2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数理模型分析

  一、司法效率的公正价值

  司法及司法活动的产生源于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而司法公正则是人类社会及社会公众群体对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质量要求和最终需求。纵观人类社会司法活动的演变进程,不难看出,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明晰地呈现出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的渐进式的发展过程—一即由最初阶段的仅仅单纯地追求“结果正义”到因对“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认识转而追求“有效率价值的正义”再到追求“以效率为核心的正义”。可以认为,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层次的不断提升是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尤其是人们对社会正义认识的不断深刻以及对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效率价值认识的逐步深化密切相关的。当然,这种追求提升的物质基础和最深刻的根源则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和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司法公正是法制社会永恒的追求,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人类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正如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一样,是一个渐进的并不断提升的过程。在人类文明的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度以及同一国度不同的发展阶段,司法公正的价值和取向是不尽相同的,其内涵也在不断的丰富。从人类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识、需求、要求和追求的发展过程着眼,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单纯追求结果公正;(实体公正)的阶段;二是对司法公正的程序内涵和效率价值的意识觉醒和认识的深化并追求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阶段;三是形成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和生命线的观念并不懈追求以效率为中心的司法公正阶段。需要明确指出;上述阶段划分是以人类法制文明的总体发展为坐标并以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和法制发达国家为范例加以归纳总结而得出的结论。由于不同国家各自法制的历史、法制的现状千差万别,其所处的阶段以及同一阶段的发展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无论如何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已成为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基石构建的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

  二、司法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上文论及司法效率的公正价值以及司法效率在司法公正中的核心地位。英国有句名谚:“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这句法律谚语深刻揭示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同一性。可以认为;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相互关系中,司法效率与程序公正是直接关联的,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并通过司法程序作用于诉讼的实体结果,最终成为司法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核心和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司法效率的公正价值首先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其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方可转化为实体公正价值的实现。程序不公的司法效率不是公正的效率,也注定不能保障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认识的核心和关键是对两者统一共有的本质的认识。准确地讲,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重要本质和共同价值应在于它们在对社会正义追求的互动中可以形成这样一个动态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所对应的一种司法状态即是司法制度所寻求的价值目标实现的最大化。当人们对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权衡和取舍偏离这个平衡点的时候,就会出现对司法的价值目标的偏离甚至背离,并且偏离平衡点的程度与司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成反比。因而,寻找平衡点和缩小偏离度的过程就是谋求司法价值目标最大化的过程,也恰恰是人类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正义的过程。由于任何正义都是相对的,不存在纯粹的、绝对的正义,因此,人类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只能而且必须理性地寻求其最大化,而对纯粹的、绝对的社会正义的追求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憧憬和理想目标。同时,正因为人类在对社会正义的理想目标的追求过程中,才使社会正义最大化的实现成为可能。

  三、司法效率的内涵及其构成要素

  在明确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客观辩证统一关系和本质的前提下,  自然而然地要思索一个重要问题“即司法效率的内涵是什么?要充分认识司法效率的内涵,必须首先明确几个概念,即司法成本、司法效益、司法效率,以及与程序公正的辩证关系。

  司法成本是指诉讼活动中对司法资源的消耗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投入的总和,其中包含诉讼时间的耗费。司法效益是指通过司法活动而达到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具体地讲就是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等方面的综合性结果。其中包括有形的结果(如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也包括无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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