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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时间:2021-10-01 14:12:5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审查是一个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概念,由于各国的宪法体制、历史文化以及法律传统不同,具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依据以及具体的补救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英、美。在英国,当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向普通法院请求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提起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二是上诉;三是请求高等法院根据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监督权,对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即被称为司法审查。[1]在美国,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司法审查”是指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机构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以合众国为被告,诉诸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审查和给予救济。法院经审查,可以作出处罚合众国的判决,但任何强制性的、禁止性的判决必须指定相应联邦官员或其工作继任者个人负责执行。因此,美国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该审查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违宪审查,二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2]而在我国,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根据该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因此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裁判。[3]该种审查就是我国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价值主义何在﹖“价值”一词的英文是value,其含义很多:产值、价值、益处、等值或公平的代价、面值意义、价值观念或流行的准则或观点。价值一般有三个层面:第一是价值观念;第二是评价或估价;第三是客观后果或结果。我们要认识司法审查的价值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因为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国家法治需求,制度才能够产生和存在,为了使其更有用即发挥更大的作用,该制度才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英美及俄国学者对司法审查的价值观分析有以下几种观点[4]:一是控制行政权论。这种观点认为司法审查的价值在于控制行政权力,控权观主要是英国学者的观念,其代表性人物是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H.W.R.Wade?韦德?。英国的司法审查原则是越权无效原则,按照英国学者们的解释,越权原则来源于议会主权、法治原则及司法独立原则。二是人权保障观念。这种观点认为司法审查的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人权,即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种观点主要来源于美国行政法学者,其代表性人物是伯纳德、施瓦茨、K.C.Davis?戴维斯?。三是平衡论。这种观点认为司法审查的基础理论是平衡,支持司法审查的基础理论也是平衡,我国的罗豪才教授持这一观点。四是法治价值论。这种观点认为,司法审查的主要价值在于实施法治原则,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法治原则既是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又是司法审查的价值所在。我国的王名扬先生是赞同这一观点的。五是保权控权兼并论。这种观点认为司法审查的价值是双重的,不是单一的。既有控制行政权作用,又有保障行政权作用,我国大多数学者持这一观点。

  根据上述对价值概念的分析,司法审查的价值可以界定为司法审查对个人、社会以及国家产生的有益的作用,是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审查活动对于作为主体的人、国家及社会的意义以及对人、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的满足。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近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近代社会民主政治演绎的结果,是国家运用司法权,通过司法审查来解决行政程序中所形成的行政纠纷,即用司法权来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用,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既分立,又互相制衡,并处于有序的良性循环中,从而使得司法审查具有控制行政权和维护国家权力正常运转的秩序价值。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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