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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悖论的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制与院长辞职制

时间:2021-10-01 14:10:3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悖论的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制与院长辞职制

  「关键词」司法独立 司法行政化 院长辞职 法官等级

  万毅(以下简称“万”):在中国,已经连续几年出现各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仅能在人大以微弱多数票勉强通过的尴尬场面。这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它表明社会民众对司法腐败的不满情绪已经从个案体验的私人场域,通过媒体曝光等途径扩散到公共场域,并且传输到权威体制之中,建立起了权威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联,这也迫使决策层开始意识到,司法腐败泛滥的原因,可能不仅是由于法官个人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沦丧,其深层的、结构性原因,可能是在制度上、也就是在体制上出了问题,而要遏制司法腐败,必须要在法院管理制度上作文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接连推出了几项关涉法院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但是,由于中国现实政治格局的制约,以部门为单位的改革往往沦为“画地为牢”,不但钳制了改革的思路,也使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例如,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国日前已经开始实行法官等级制度,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共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为二级,高级法官分为四级,法官分为五级。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最新数字显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各为一人。 二级大法官为40人,高级大法官有3万余人,法官共计18万余人。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与此同时,检察系统也开始了相应的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检察官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现全国共有27000余名高级检察官,检察官13万多名。目前,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等级评定制度,检、法系统内部以及社会主流舆论的意见都是积极的,认为这是我国法院、检察系统内部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革新,有利于理顺法院、检察系统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体制比较紊乱的现状。但是,对此,我却存有一丝隐忧,因为等级评定制度是一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管理制度,对于检察系统来说,由于检察权本身带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或者说检察官是一种居于司法官和行政官之间的过渡角色,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强调的是“上命下从、上下一体”的检察一体原则,因此在检察系统内部确立官阶等级是无可厚非的,它有助于型塑检察官上下一体的观念和原则。但是,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在权力运作逻辑上完全不同于检察院,它强调的是权力运行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即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尤其是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时的个体独立性。而等级制度作为一种强化法官之间官阶、级别的管理制度,可能在规范了法院内部管理的同时,也在法院内部建立起类似于行政系统的官僚政治结构,而这无疑将极大地妨碍法官个体的独立性,违背司法独立的真正精神。不知您对此有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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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佑平(以下简称“谢”):司法独立是近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按照现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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