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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时间:2021-10-01 14:08: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经济长足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法制发展取得了十分喜人的成果,法制化已经形成。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法学研究水平突飞猛进,成就卓著,法律研究者、法学家、准法律职业者(相对尚未成熟的“三职业”而言)的法治意识正在觉醒。加入wTo,融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循环,势必加快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民主政治的建设并向法治化的方向前进。所有这些,都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先机。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携手努力、扎实工作,加快制度创新,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法治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终将成为历史必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终将成为我国法治的发展、法治化程度的上升做出重大而不可替代的卓越贡献,为把我国最终建设成为法治国建立功勋。

  一、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对于何为法律职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所谓“通晓法律”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背景、知识构成和文化素质而言;所谓“法律应用”是对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性而言。我的解释,这种“职业的特性”首先应体现在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或者更确切地讲,应该是该职业的活动是与法律直接关联的;同时,该职业的活动是以对法律的应用为核心内容的,或者说该职业的活动应该是以应用法律为基本手段和方法并以此实现该职业活动的目的或目标。可见,上述法律职业的定义同时涵盖了“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职业特性”两个方面,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相对广义的概念。在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中,对法律职业的定义是:“从事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所谓的法律职业包含全部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定义的外延明显扩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正因如此,在当今西方社会对法律职业包含种类的认识和划分也多是比较宽泛的。但是,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规定(不少国家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及其职数、职责和业务范围)都不尽相同,不过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

  在我国,对法律职业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更无统一的明文规定法律职业的类别及职责的科学划分。现实中法律职业的种类也比较繁多,甚至不少不同职业种类的职责不清甚至交叉。一般而言,对我国法律职业的理解可大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法律职业是指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证人和企业法律顾问:广义的法律职业是指一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其中除上述狭义的法律职业所包含的几种职业外,还包括仲裁员、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官职业等与法律“沾边”的各种职业,并且包括以从事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为业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型职业和以从事法律研究为业的研究型职业。可见,广义的法律职业所包含的职业种类的的确确相当“广”,几乎涵盖了全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完全不强调职业与法律的“直接关联”性。对法律职业的“广义”理解,恰恰映衬出我国现实社会对法律类职业分类的欠缺、混乱和职业结构的不合理性。对此,国家应当尽快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我国法律类职业体系及其各种职业的职权、职责或业务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法治发展的迫切要求。

  尽管世界各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对法律职业的界定和划分有所不同,但纵观各国法律职业的现状,对主要法律职业的定位是具有共性的,即几乎每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职业都是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为核心构成部分。这正表明了现代各国法治发展的趋同性需求。在我国,有学者这样定义法律职业,即“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录用而专业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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