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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不尚武-中国统一法理之辨识

时间:2021-10-01 13:27:4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尚法不尚武-中国统一法理之辨识

  不适当分裂中国的行为,破坏中国人民之间自由交往关系,导致华人政府财政收入用于军事对抗,而不是用于促进生产力和增加社会福利。在国际化和地区整合时代,构建一个民主、和平、统一的中国,是许多中国人的意愿,是降低地域和人民交往代价的理性选择。但是,在世界政治地图上台湾和大陆是不同颜色标注的地区,这种政治地理区划,增加了描绘两岸统一法律蓝图的技术难度。

  虽然台湾被誉为“一艘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但是,正如本人先前指出的,台湾亦是“一艘永远开不走的航空母舰”――这个说法,厘清了台湾和现代文明世界、中国大陆之间三角关系的含义。大陆和台湾如何构建关系,是长久性的问题,并非短暂性的问题。两岸分分合合,循环不怠――没有一贯的合,似亦无有永远的分。

  《反分裂国家法》(以下简称《反分裂法》)出台后,许多人积极发掘此法意义,赞美该法或贬毁该法。鉴于法律是“文明人的规则”,针对中国统一问题,采用立法范式,说明大陆对此问题具有非武解决的思路。如果是强调武力解决问题,大可不必采制定法律这种方式,除非对“法律”也视为一种“武力”的支援方式――这确实是对“法律”的严重曲解和不正当工具化。尚武者何须尚法?日军偷袭珍珠港,德军侵入波兰,萨达姆占领科威特,都不是以法律为先导的。既然尚法,就须辨识法理。

  一、 中国统一应具促进亚太稳定作用

  反对国家分裂,纵然是国内事务,但是,台湾问题也是一个国际化问题。基于现实主义国际政治观,不得不承认由于两岸政治地理分布迥异,统一问题波及亚太和国际秩序,涉及亚太和国际秩序联动议题。反国家分裂,是反对亚太恶性冲突,是建设亚太和平秩序,也是预防国际蛮动主义的危害。明确中国统一促进亚太稳定之作用,可赋予相关立法“和平法律”之理念色彩。

  二、 民主建国、和平统一原则

  民主建国、和平统一原则,是中国统一的法理所在。在台湾民主自治、不脱离中国、人民不欲归并中国整体社会的阶段,大陆奉行不干涉台湾民主治理政策,是统一法理的具体体现。根据对台湾民主治理不干涉政策,大陆不宜介入台湾民主治理的运作过程,须避免大陆因素成为台湾地区政治博弈过程中被滥用一气的廉价筹码和玩具。大陆执政方面应当和台湾人民民主选择的政权建立和平对话关系,而不需和台湾内部族群、在野党派、基层政权实施不适格的政治联络。中立的态度,有助于台湾人民增加认同,而短视的干预,难以建立对话风范。长远来看,确保台湾民主自治,有助于促进两岸共同民主化和最终的统一进程。当然,如果台湾出现国际公认侵犯人权的专制政权,或者台湾在民主自治不受干涉情况下宣布独立,大陆具有强力干涉的正当理由。台湾人民归并中国整体社会的集体意志出现,就是统一时机——统一是水到渠成,何必强求。

  三、 “一切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分裂国家是主权国家的禁区。操主权者反制分裂,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一定意义”是指:主权者并未恶化分裂诉求地区的人权状况,无有侵犯分裂诉求地区人权的具体作为。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者反分裂,相当于罚分裂者的点球,是令分裂者难以防守的攻击行为。但是维统中使用“非和平”这个表述,中文相当不好――在中文中,“非民主”通用无碍,“非专制”十分别扭:“非暴力”通用无碍,“非和平”十分别扭。“非和平”这个别扭性表述,会导致发点球者自摆乌龙――它引起民众恐怨,导致国际社会难以理解中国统一的正当性,功击手变化为无可奈何的乌龙球防守队员——乌龙球比点球还难防守。如果在民主建国、和平统一的原则下,非集体意志执意独立,主权者 “采取一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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