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对加强预算审批监督的几点认识

时间:2021-10-01 13:25:3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对加强预算审批监督的几点认识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强化对预算的审批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切实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努力探索加强预算审批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保证财政预算的准确与透明。目前,重点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知难而进,认真履行好预算审批监督的职能

  应当肯定,经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的实践与探索,预算审批监督正在逐步地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抓好预算法的贯彻实施,采取多种方式改进和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杜绝了预算赤字;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得到了落实;预算过粗的局面开始有所改变,开始在人代会上形成了政府;交款级预算报表备案文件的制度:通过监督,预算执行、财政收支的审计、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都基本走上了正轨。

  然而,用法律规定和现代社会要求进行衡量,预算的审批监督还远未到位。目前的工作也明显地遇到了一些难处。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现行财政预算管理简单粗放。想急也急不来。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体制还不完全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体制,还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掺杂其中的人为因素比较多。客观上,现阶段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硬性规定财政预算必须列至哪一个层次,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政府报到人代会上的预算草案只列至类,因此,整个预算只见“干”不见“枝”,只能定性无法定量,显得很粗,形成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审查预算时“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现象;主观上,预算的编制执行缺乏刚性,随意性太大,暗箱操作时有发生。譬如,资金切快,留机动数没个标准,先用后报、虚列收支,预算外资金双轨运行,等等,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成为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

  第二,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的力量十分薄弱,想干也干不过来。主要表现在:(1)地市以下人代会的预算委员会在人代会上审查预算草案的时间实际上多则有一天少则只有半天,审查内容在客观上无法充分展开,所需时间在客观上无法充分保障。(2)地市以下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不能适应强化预算审批监督的需要。财经工作委员会只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能直接行使监督权,预算审批的日常性和事务性工作存在着职权上的限制;人员编制太少,以韶关市为例,市人大的财经工委只有4个编制,县级人大的财经工委只有1—3人,既要联系计划又要联系财政以及经济工作的其他方面,而且都是一些很专业很细致的工作,存在着人力上的限制;队伍的专业能力明显不强,有不少人员是半路出家的,热心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又精通专业的人才非常缺乏。

  第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想做也做不下来。到目前为止,涉及到预算审批监督方面的只有一部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批监督决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出台的预算审批监督,充其量也就只有2—3部法律法规可用,而且,目前这些法律还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实践当中,有些事明知应该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只能不了了之。

  国家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关联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认真地承担管好财政资金的责任,认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保证纳税人的每一分税金用得明白,用得是地方。面对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