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时间:2021-10-01 13:24:1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导 言

  毋庸讳言,作为一名来自于偏远山村但与乡村社会依旧保持情感和信息联系的农家子弟、作为一名深处繁华都市并深染都市“习气”的宪法学研究者,本文的写作无疑源于某种根深蒂固的情绪,即乡土意识和宪政情怀。笔者一厢情愿地认为,多重角色的交叠使本文的写作具有较为独特的视角。首先,笔者有限的城市生活经历(1994-2003)使本文不自觉地援用了某种“城里人”的视角去分析和思考农村社会的种种问题,它也许最大可能地避免基于一个纯粹农家子弟对农村自治的描述和思考所导致的视角本位之立场,使本文的叙述具有某种反思性和“他者”色彩。从而,有效回避囿于某种乡村意识所构筑的封闭性与自我定义成为可能;其次,宪法学的学科定位,在客观上使笔者能够在国家结构与乡村社会的基本理论框架下对农村自治进行自觉梳理和反思,而这些至少区别于那些貌似纯粹的、客观的、甚至琐碎的社会学考察,使农村自治问题不仅仅成为一次制度实践问题,亦为一次意义深远的宪政理论之实践问题。最后,笔者角色的多元性使农村自治问题在这一框架下具有相互阐释和多重观照的可能。当然,可能由于经验的浸淫,使本文无论在字里行间还是在理论探悉方面都充满着难以自持的情绪印记,对此,持论者无论誉之或咎之都令人信服。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一、农村自治:历史演进与结构变迁

  (一)乡村制度的历史演进

  “在中国,乡村聚落的出现是出于安全的需要”,“它们与城市的差别仅在于它们有自已的组织去执行这些功能”。[1]马克斯。韦伯的论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农村产生的显著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我国农村与西方社区的明显差异,即:防御机制的自足性和功能自治性。考诸历史,我国农村的形成乃是以氏族-这一在西方中世纪时就已经完全失去了意义的经济单位-为载体,以家产制为经济支持,以血缘(而非契约)为纽带的地缘性集合体。所以,我国农村的类型明晰,“往往以村落里独有的或占优势的氏族来命名”,“有时乡村就是氏族的联盟。”[2]正是基于氏族制基础上的乡村组织首先要保障其宗族繁衍、生活安全的目的,由此导致了宗族内部的职能化。因此,“乡民不必依靠强力性的外来王法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相互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对相对长久的利害关系的考虑,通过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礼俗来调整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冲突,维护家族或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3]在此基础上,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正确地指出,“在传统中国,乡村实行某种程度的自治”[4].因此,概而言之,从我国农村的产生特征而言,其首先应是一种制度外演进的结果:氏族的分裂、联合、氏族阶层的划定等等。[5]其次又是一种制度化的结果:氏族内职能划分和权力分配等。就其宗族结构的调整、农村内部权利义务的配置、正义的分配而言,官方权力的烙印不甚明显。这体现了吉登斯意义上传统国家的主要特点,即国家行政权力涵盖面的局限性。这样,我国乡村发展史从来就缺乏官方和民间的互动过程。这就意味着,从乡村的历程来展开调查,我们面临的是“一个自足的,超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过程”[6].在乡村社区单元里,国家和官方权力的影子难以寻觅或印记模糊。

  1.传统国家下的乡村社会

  按照安东尼。吉登斯的《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的独特论述,世界社会发展史经过了三个特征鲜明的历史阶段: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和民族—国家。正如吉登斯本人所承认的那样,他的三种描述国家与社会关系史的模式,是为了理论说明而建构的“理想型”,在具体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一些地方性变异。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设定,吉登斯认为,在传统国家的社会结构中,阶级分化十分明显,城乡之间的差异比较严重。一般而言,上层阶级居住在城市,下层阶级居住在乡村,两者之间甚至有着不同的“传统”即:“大传统”与“小传统”。并且,传统国家行政力量涵盖面亦为有限,疆域只存在边陲而无现代意义上的边界,这体现了传统国家控制范围的局限。因此,传统国家本质特征的裂变性(segmentary)导致政治中心的控制能力有限。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一般限制在城市之中,国家的象征体系和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