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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10-01 13:22:0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一、引言-鲜血引出的沉重话题

  案例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国家公务员9名,有157人报名应考。经笔试、面试,前13名报考者参加最后体检,其中4人不合格。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周一超总分排第八(笔试第四),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招考单位“按国家公务员招考条例”,判为“不合格”,不予录用。周在4月2日晚知道自己因身体原因被淘汰后,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来找到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干某询问公务员招收录用情况,向干某要看化验单未果,后到洗手间拿出了藏在包中的水果刀对两位人事科干部进行行刺,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周随后被刑事拘留。 [1]浙江嘉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处周一超死刑立即执行。

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人们在阅读完案例后,对悲剧的发生进行感叹的同时不禁要问:什么是乙肝“小三阳”?它和肝炎病之间有何联系?医院的这种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评价意义是什么?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情况?为什么录用单位要拒绝录用此类劳动者?

  二、医学常识的交代

  1963年, Blumberg等科学家的医学发现开辟了实验室诊断发现带毒者的途径,使得在例行体检的过程中可以检测出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属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高发区,我国目前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率高约60-70%,这其中又有10-15%人血清HBV表面抗原阳性而表现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全国有14亿人口,大部分的民众都受过肝炎病毒的感染。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乙肝患者大约有3千万人。[3]

  并非每个感染病毒的人都会成为乙肝患者。从医学概念上来讲,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以及乙型肝炎患者的名称有着不同的意义。

  乙肝病毒感染者:过去感染过或现在正感染乙肝病毒的人都叫乙肝病毒感染者。

  乙肝患者:有临床症状如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腻,腹泻及腹胀,部分病例有黄疸发热等,检查结果肝功能异常,血清乙肝表面抗原,乙肝病毒去氧核糖核酸,去氧核糖核酸聚合酶均为阳性。这类患者通常应该进行临床的治疗和养护。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状态-临床上常将HBsAg阳性而无任何症状体征、肝功能检测正常半年以上者(既往从无肝功能异常病史)称之为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权威的医学观点认为,这部分人除不能从事献血、幼托和饮服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学习。大部分不需要临床治疗,但须注意日常的生活保健及个人卫生习惯。[5]

  在人员录用程序中,对肝器官的体检主要有两个项目供录用单位选择:1、肝功能测试;2、乙肝五项检查。在检查的功能上,两者具有不同的分工。前者主要是看肝脏的功能是否正常,后者是看乙肝病毒感染状态(过去感染或现症感染)。感染了乙肝病毒,肝功能可以正常,也可以异常。

  常规的普通体检只抽血化验肝功能,肝功能异常说明肝细胞被破坏,肝正常的功能受到损害。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