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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1-10-01 13:19:3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

  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不是在单项度发生,而是在多层面同时进行的过程。各国基本权利不仅在观念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分类、权利的司法救济、基本权利的国际化趋势等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些变化背后有其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

  一。 基本权利观的趋同

  支撑基本权利观念背后哲学和价值基础殊不相同,这不仅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对基本权利认识上存有差异,就是同一个国家,基本权利在不同时期的哲学与价值信念也有很大出入。通常,有这样一些基本权利观:神学权利观、正义权利观、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观、法律权利观和斗争说。神学意义上的权利观念认为基本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正义观认为基本权利是正义和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观认为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法律权利观认为基本权利是国家意志的结果,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而斗争说则认为基本权利是通过斗争争取和获得的。而在目前的基本权利观念上,出现了趋同的趋势。这一趋势并非表现为某一学说占据统治地位,而是综合各种观念,共同维持对基本权利属性的认识。

  各种基本权利观都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片面性;既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也是不同法学研究方法的结果。实际上,自然法观和神法权利观念从属于法哲学;公民权利观从属于分析实证法学,也是法律科学的内容;权利斗争说则是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但是,单一的基本权利理论和主张并不能说明基本权利价值的多重属性,而综合各种观念和方法才有可能获得基本权利的完整图景。考察基本权利的历史,其形式化(法律化或者法条化)是一个动态的综合了不同因素的过程。首先,在观念层面上,承认基本权利是超越国家实体的超验或者先验存在确立了权利的不可剥夺的属性,为国家行为设置了界限;在制度层面,公民权利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和结果反映了基本权利的实证属性;而斗争说则反映出权利在上升为法律过程中,各种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理论一直坚持基本权利的斗争观,但在最近这一观念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实际上,权利斗争观既是一种法社会学的认识方法,也是一种最富实质意义的权利观念,它对于拂开笼罩在各种权利观念之上的朦胧和神秘的面纱,透彻而残酷地认识基本权利如何经由不同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和彼此较量,即通过实质争斗才最终获取形式上的法律规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目前,越来越多的西方思想家逐渐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思想也正是后现代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1]

  以社会权利为例,这类权利之所以在西方国家长期不能获得宪法地位,其实质原因并非这一权利体系与自由权之间真正存在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是弱势群体没有获取与代表自由权利益和要求的社会群体可比拟的实力,其社会运动和斗争的力量还不够强大的结果。唐纳利认为,人权的范畴划分,是随着新的政治环境而产生的。“自然权利的最初大部分资产阶级倡导者逐步摆脱了政治反对的地位,而进人了政权。其结果,自然权利的要求越来越远离政治中心,甚至权利和以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为依据的观点,逐步被用来阻碍进一步的变革,而不是用来作政治改革的工具。”[2]自然权利仅仅是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和阶层、及自由主义改革者用以进行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的工具。借助自然权利的概念,他们试图把选举权等权利扩大到广大的人民群众,但是,这一过程并没有顾及到社会正义和工人阶级的要求。随着选举权的扩大和工人阶级政治的不断发展,对于经济和社会正义的要求逐步汇入了政治主流,而这些越来越被看做是争取工人权利的要求。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西欧民主国家中劳资之间的斗争越来越多地被看作是普通人的权利,尤其是工人的权利和财产权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转而表现为经济和社会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斗争。[3]因此,非常清楚的是,在封建主义、重商主义经济及传统的血统贵族的政治统治和控制下的欧洲社会,普遍的自然权利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强大的理论武器,“可是,资产阶级政治权力一旦确立,自然自由的观点就主要被用来防止甚至防范较低阶级的崛起了-比如,美国法院就用契约自由权来抨击工会,践踏劳动法。”[4]

  以后现代的角度来看,这是代表自由权的社会群体长期以来一直垄断着话语霸权的表现和结果。这一统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