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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时间:2021-10-01 13:19:0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摘 要: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各地方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受经济利益的不当驱动是其产生根源,现行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是重要成因;应当从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制度和科学的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及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等方面克服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成因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很多政府官员的传统执政理念,也是造就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地方政府追逐物质利益和发展经济的热情极度高涨,维护地方利益与严格执法不时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国家立法对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有效的防范和制约,对地方官员的评价制度仍然停留于以“经济指标”衡量“政绩”的阶段,司法的监督又不到位,那么,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在价值层面,而且在制度层面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和基础。这不仅是一个合逻辑的理论推演结果,而且是一个被多年实践经验和教训证明了的事实。当然,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它必然具有合理性,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现实,我们所要做的是:剖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寻找有效的解决机制,克服和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和发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本质

  何谓地方保护主义?有哪些具体表现?它的本质是什么?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正确回答。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动用行政的手段和方法保护当地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观念和行动。虽然地方保护主义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也有褒贬两意,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地方保护主义专指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超越法律权限,滥用权力,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影响国家法制统一的不当观念和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分为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更加清楚地分析问题,本文重点就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以研究。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手段主要有:

  第一,封锁市场

  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主要手段。一是提高外地产品准入条件,主要是增加各种行政性的收费,或者设置技术壁垒,如食品或者化工原料进入某地必须通过工商或者技术监督部门的苛刻检验。二是完全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即用行政命令阻挠对外地产品的采购,对使用和消费外地产品增设额外税费,对外地采购加收税费盘剥,对过境商品滥收税费,甚至设卡禁运。如1999年上海市为了促进本地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定对来自湖北的“富康”汽车征收8万元的牌照费,当年上海只销售了24辆“富康”汽车。武汉市也采取反击措施,对上海生产的“桑塔纳”征收7万元的所谓特困费[1].

  第二,垄断资源和生产服务

  一是以行政措施阻挠本地企业所需、市场紧缺的原材料流出本地区。二是禁止本地企业向外地投资。如地方政府为了拉动本地的经济发展,严禁上市公司在外地投资或者进行企业兼并。三是地方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商业、通讯等服务不进行招标或明里招标暗里实行暗箱操作,把生产经营权交给本地企业,其他地区的生产商要想取得经营权和生产供应权,只能与地方企业合作绕过地方保护的壁垒或者贿赂某些官员。

  第三,“纵假护假”

  有的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扩大就业,对假冒伪劣产品不闻不问,而且还与制假者同流合污,致使“地下经济”滋生蔓延。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打假或是态度消极、欲打还休,拨一拨,动一动,不拨不动,动起来也常常是虚张声势、做做样子;或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罚过之后,假货照制,伪劣照售,甚至有些执法人员与制假售假者沆瀣一气,使“打假”成“假打”。

  第四,以邻为壑,消极执法

  很多地方执法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和执法经济为己任”,受地方利益驱动,不按法律和原则办事,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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