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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政治含义

时间:2021-10-01 13:16:0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宪政的政治含义

  宪政—一个日益兴旺的概念

  宪政是过去十年来极少数的得以摆脱人们加诸于大多数“主义”之上重重疑忌的政治理念之一。甚至有人言称宪政已经跻身为当代唯一获得普遍接受的政治理念之位。在过去20年里,世界不同地区相当数量的国家尽管各自条件极为迥异,却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宪政作为他们摆脱各自困境的方式,如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欧洲南部的葡萄牙、西班牙和希腊,南非、俄罗斯以及中欧、东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所有这些国家(和一些其他国家)都将宪政作为设定他们将来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框架的基本目标。与此同等重要的是宪政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所起的那种预想的作用。在欧盟成员国的民众中达成了一项不断扩展的共识,即共同市场和在布鲁塞尔、斯特拉斯堡以及卢森堡的那些或多或少有些偏僻的欧洲机构将不足以支撑人们对欧盟的热望。并非偶然的是,欧洲政治共同体——对一些人来说是凶兆,对其他人而言则是希望,已经同制定欧洲宪法的努力联系在了一起。在欧洲,早在18世纪末,政治共同体的观念已经牢牢的和宪政理念结合在了一起。

  所有这些都无不显示了宪政理念的强大生命力。甚至将特定的经济成就归于宪政也被认为是合理的。一种对当今世界政治制度比较的观点揭示出宪政民主国家拥有较有活力的经济,对于弥合阶级鸿沟、处理社会冲突也较为成功。并且,尽管工业社会有着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和无情追求资源有效分配的趋势,传统宪政国家的平均环保标准都要高于集权政治制度的国家。确切地说,这二者有着相关性,而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有例外存在。一方面,我们知道那些遭受严重经济困难、巨大的社会不平等以及严重的宗教与种族冲突的宪政国家,其仍然坚定的抵制陷入独裁主义的诱惑,印度毫无疑问是最显著的例子。另一方面,诸如台湾、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大陆都以他们高速发展的经济为傲,这些成就是在他们所维持的政府框架里取得的,而至少来说,这样的政治结构距离宪政的实质还有相当距离。

  无论在政府的宪法形式和经济成就这二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有一个经验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阿玛蒂亚。森(1994,pp.10-7)指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民主国家里从未发生过任何实质性的饥荒。其中一个原因也许是,正如森的假设,言论出版自由的存在以及其在公布即将来临的灾难和创造与维持一个统治当局公共责任的结构的功能。这一假设无论是否能被证实,已经揭示了宪法概念和宪政概念的核心问题。

  谈及宪政,其是指构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种类多样的宪法共同基础的一系列理念和原则。大致而言,宪政包含着建立在被统治者不仅仅是统治者权力意志的客体而且享有政治社会积极成员的地位这一理念之上政体的关键原则。这种关系需要某种表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契约,其构成宪法。因此,宪政包含着决定政府的产生、构成以及有序运行的一系列制度性设置和程序,并且包含着允其成员参与其中的政体的基本理念、原则和价值。这些理念令人印象相当深刻也将给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带来荣耀,然而其却不能抓住宪政的特质。宪政的本质并不能在特定的理念或制度性机制中找到,尽管这些理念或机制非常有独创性,就像分权思想或者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责的观念。宪政的本质激起了最英勇的政治哲学家们数世纪的倾慕与持续的论说,至今仍是其约束力的谜团。

  一些政治哲学家提出了如何构想良好政体的学说,在这种政体下统治者胸怀善意为了被统治者的最佳利益工作,或者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有特定的责任。早在现代宪政之前,就有很多这样的政治契约,在其中统治者进入有约束力的承诺并对其臣民做出保证。当然这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宪政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是对现代性两种条件的回应:第一,在代表中世纪社会特点的世俗权威与教会权威的平衡被打破之后,接下来所出现的一元君主统治的国家权力;第二,人人生而自由的理念,在这里个人对义务的承担是基于其利益而非其它。宪政是瓦解基督——封建秩序内在附加义务的力量,并将其转化为以个人利益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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