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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公民社会下

时间:2021-10-01 13:15:3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宪政与公民社会(下)

  三、私法:公民社会的基本规则

  公民社会(或私人领域)与政治国家(或公共领域)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一般认为,公法是指宪法、行政法及刑法等。就私法而言,目前较为权威的解释,是《布莱克法律辞典》对Private Law(“私法”)的表述:“私法是公法的对立词,它是指调整市民与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或者是在权利附着的主体与义务联系的主体均为私的个人的情况下,有关定义、立法及权利实现的法律”。公私法的划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但英美法系国家一些法学家也主张采用此方法,如培根曾主张英国也应该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在其1947年出版的《美国法律史》中对美国不同时期法律的研究,就是按照公私法的划分分别予以论述的。事实上,公私法划分方法的意义越来越显示出普适性。

  (一)公私法划分的意义

  首先,公私法划分蕴育了宪政精神。有学者认为,法律体系是一个宏观问题,法律部门是微观问题,而公私法的划分则是法律体系的中观层次即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这是依据各部门法之间存在的共性进行的再分类。“只有经过中观分析才能把握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共性与个性”,“借助于公法与私法是划分,可以来剖析现代法的新结构、新功能、新观念”。在此,公私法的划分不过是一种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或工具。其实,公私法划分的意义远不只此。公私法划分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对整个法律材料所作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人们不仅依公私法的划分来认识宏观的法律体系和微观的法律部门;而且自近代以来,法学家们还从公私法划分的依据、逻辑结构及思维模式,强化公私法各自的性质和固有逻辑,构建出公私法相互区别的叙述范式和理论原则,并以此为指导重建法律体系,革新法律部门。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适用听许原则、任意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其法律规范模式是“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公法的原则是“公法的规范不得由私人间的协议而变更”,其法律规范模式是“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政精神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来自于公私法的划分的传统。公私法的划分不仅蕴育了宪政精神,而且使宪政精神得以实证化。因为从公私法各自的原则和法律规范模式看,公私法划分的目标正是: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其次,公私法划分为宪政提供了二元思维模式。建立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界分与对峙基础上的“宪政主义作为一种知识形式,采行对峙式思维”。宪政的“对峙式思维”也可称为二元思维模式,它实际上来自于公私法的划分传统。公私法划分的实质功能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充分显示,“它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市民社会领域,罗马法学家们构筑起完备的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自然权利的权威,这实质上是为市民社会构筑了一道防御外来侵犯的坚固屏障。可以说,此时已初步建立起了对峙式思维模式”。只是这一时期对政治国家的限制还是消极的,而对政治国家采取积极的限制如实行三权分立、联邦制、代议制等是在近现代才完成的。

  再次,公私法划分对宪法也具有重要意义。(1)在宪政建立之前,公、私法的划分特别是私法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宪法。有学者认为,“在没有宪法之前,私法本身就是宪法,在有宪法以后,私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成了宪法的基础和原型,并通过宪法这种根本法的形式得到了升华而被贯彻到其他一切法部门中了”。此时“私法被誉为真正的宪法”。而对法国学者来说,即使已经制定了成文宪法,法国民法典似乎仍是“最为持久和唯一真正的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也确实具有宪法意义;民法典的法律恰恰将政府的职能限制于承认并执行私人权利的法律领域”。(2)私法体系所透露出来的自由、平等及权利的优先性为宪法提供了素材。“罗马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为中世纪后期城市法的完善和近代宪政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诸如宪政法中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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