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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治村”现象的思考

时间:2021-10-01 13:13:2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恶人治村”现象的思考

  经济先行,政治紧随。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代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中国的农民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自主权的同时,党和政府启动了农村基层民主生活的进程,期望农民获得与经济自主权相配套的政治民主权利。然而,如果说农村的经济改革奏效比较快的话,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对就比较复杂和艰难。具体说,在我国农村的不少地方,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待的公平公正的理想目标。相反,却出现了“恶人治村”的情况。陕西延安宝塔区柳林镇柳林村的农民恳求《半月谈》的记者:“到我们村里调查一下吧。我们的村主任李毛明简直就是一个村霸,李家的人压得我们实在喘不过气来!”陕西省信访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近年来,一些村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大捞实惠,同时用集体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上下左右编织关系网。这样一来,即使不少农民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上访,但村干部和上面的干部串通一气,“打和拳”,很难得到有效处理。一些有识之士尖锐地指出,“恶人治村”是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出现的一种极不正常的情况:“恶人治村”从长远看付出的代价是什么、有多大,值得人们深思:“恶人治村”是当前部分农村出现的一个“怪胎”,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成为恶化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颗“毒瘤”,势必削弱执政党在农村的威信,并最终动摇执政党在农村的根基。

  为什么会产生“恶人治村”现象?我们对此应采取什么措施?

  第一,由于村民素质和其他种种原因,形式上公正的民选程序有可能为“恶人”提供可乘之机。柳林村的李毛明是以193票的最高票连任村主任的;西安临潼区的黄某曾因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理过,而在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夕,通过一系列活动,竟堂而皇之地当选为新一届村委会主任。这是和解放前横行乡里的恶霸地主是有所不同的。

  这一现象说明,民主选举不是万能的,表面上、形式上公正的民主选举程序并不必然带来公正的选举结果,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为什么?因为在现阶段,广大农民虽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自主权,但因每个人的实际能力有大小、家庭负担轻重不同等原因,因而实际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尽管在形式上赋予每一位农民的民主权利是相同的,但由于经济地位、富裕贫困程度相异,所以各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大不相同。这就如同民法上所讲的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但在实践中,每一个人的行为能力并不相同,有权利能力不见得就有行为能力。

  “恶人”当选,在某种程度上也与他们实际经济地位有关。柳林村的“恶人”李毛明说:“我不欺男,不霸女,凭啥说我是村霸。只要我给大家办事了,谁又能把我怎么样?”柳林村的集体经济和个人收入的确有提高,各项税费全部由集体代交,村里每年还给每个村民发两袋面、一袋米、1500元钱,此与李毛明的经济实力、活动能力也有密切关系。李毛明的这种强于别人的经济实力使他较容易得到一些不明真相村民的认同。

  第二,当前的“恶人治村”中的“恶人”,凭借的不仅仅是经济实力,还包括宗族关系。陕西省渭南市某乡的一位党委副书记说,现在农村有三种人可以当上“村官”:一是确实为群众办事的公道人;二是家族势力大,作风强悍,无人敢惹的“强人”、“恶人”;三是敢领头抗粮抗税甚至专门与政府作对的人。

  “恶人治村”现象启示我们,民主不是万能的,在当前农民贫富分化较为严重、经济地位(或实力)不平等、商品交换关系尚未完全冲垮宗法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乡村的直接民主不会自发产生公正的结果。怎么办?还要用老办法,即民主集中制。要在党和政府的引导、监督下推动直接民主。“扶上马”还要“送一程”。党和政府绝不能对农村的直接民主放任自流,“干部不领,群众掉井”,“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这些虽是老话,却是至理名言!

“恶人治村”现象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