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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和我国宪政的发展

时间:2021-10-01 13:11:1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社会中介组织和我国宪政的发展

  一、中国宪政发展

  美国哈佛大学退休教授、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曾经指出:“若要在二十世纪发生的诸多进步中选择一项最重要的,那么我会毫不困难的指出,那就是民族的兴旺”。人类有了发明,所以人就和动物有了区分。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里,不知道有了多少的发明创造。但是种种都比不上民主制度在全世界的确立来的伟大、影响深远。

  (一)西方自由、民主、宪政的发展

  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宪政发展从渊源上讲已逾千年。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开始,人们一直在谈论和研究实现权利和自由繁荣的途径。从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亚里斯多德的法治在几千年浩浩荡荡的历史长河中,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绵绵不绝,俯拾即是。从其发展轨迹看,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古代的法治理论时期。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前,关于法治人类尚处于理论的研究和讨论阶段。虽然涌现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西塞罗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政治学和法学家,单是法治的还是人们讨论的阶段,由于历史条件的所限,人们不可能将关于法治的思想付诸实践。而且,人类的思想总是和一定的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人们的认识不可能跳出特定的历史时期,所以人的认识程度又是有限度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的那些法学家都是在现有的努力社会或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去设想适合人类的最可信的制度,所以才会有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国家为第一等的,而法治来统治国家是第二等的。才会有亚里斯多德走遍雅典城邦,想要建立适合雅典的法治。才会有西塞罗“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这样既有法治理想,又试图和现实相衔接相妥协的矛盾。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西方的国家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并没有实行法治,但是其法治的理论对于西方国家结构组成的影响确是实实在在的。如自古希腊起,国家就实施的是奴隶制共和,并非我国的奴隶主专制统治。在所有的漫长历史里,国家产生过执政官,如著名的“梭伦变法”中的梭伦,也产生过国王。但是,在西方始终存在着元老院,类似现代的议会制度。国家的很多重大事件都需要元老院讨论决定,即便是在罗马的凯撒独裁统治时期,元老院也并没有被废除。元老院的作用在于对国家的统治者行使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这对于西方最终形成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民主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2、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具体的时间可以从英国“光荣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资本主义在西方随着工业革命开始蓬勃发展,而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又确保了资本主义在全世界的基本建立,很多的国家随着成为英美法的殖民地而纷纷改弦更张,从封建的专制统治向资本主义国家过渡。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经历了对宪政、法治和民主的认识和向往;对封建社会的扬弃和挣扎。首先,人们崇尚和崇敬宪政与法治。英国法学家洛克提出了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意图将国家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防止国家专制暴政。著名法学家戴西提出了英国的宪政应当是巴力门主权,即所谓的议会主权制,就是在英国议会代表人民,所以立法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其产生,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严格按照议会的授权法案制定法规和法令;法院可以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解释议会制定的法律,但是不能对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宣布其立法违宪。其后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狄骥、奥里乌;美国的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马歇尔等,都对与法治和宪政做过深刻的阐述并且参加了对实践法治的很多有益尝试。他们为法治最终在世界上的确立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成奠定了历史基础。其次,对与法治的认识没有统一。对与法治的理解可以存在很多的不同观点,则是法治本身不断进步的理论环境。但是,对于法治的崎见如果用于实践,特别就可能发生不同的后果。在很久以来,法治就有着良法和恶法之分。古代的苏格拉底为了实现其法律应当得到全体公民的遵守的主张,宁愿在恶法面前自动受死不愿设法逃生。这既为人们树立了法律应当得到遵守的先例,也为那些别有用心会执迷不悟的人提出“恶法亦法”提供了鲜活的例证。所以在二战之前的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就有了,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之别。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二战之前就坚持自己的实证主义法学观点,认为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就应当得到遵守。实证主义法学在二战之前曾经甚嚣尘上,代表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学处于劣势。直到二战以后,人们认识到恶法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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