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上

时间:2008-01-20 15:06:3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上)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尤其是存在着多元宗教信仰的国家,在宗教事务上应当保持中立,应在实质上将宗教事务视为一种私人事务。-Sidney Hook (注释1)

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上)

  导论:宗教治理沿革之简要回顾

  自人类有史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宗教总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当时人们受时代与认识的局限,总是把某一种宗教作为自己观察、解释与处理社会事务的主导意识形态。人们需要、也往往只能用宗教的意识形态作为处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类社会内部关系的主要指导。政教交融的状况在当时的世界各地几乎是以一贯之的。当然,其具体的表现方式在不同的地方不尽相同。

  在东方,依C·A·魏特夫之见,那些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的东方国家都是“治水社会”,这种社会需要大规模的协作,而这些协作反过来需要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于是专制君主和中央集权的东方专制主义便应运而生。 (注释2)在这些社会里,宗教处于一种典型的从属地位。(注释3) 例如,穆斯林统治者容忍基督教、犹太教和拜火教。但是这些宗教徒必须忍受政治上和社会上的低等地位,而且不允许他们传播思想。法律禁止基督教徒该信犹太教,也禁止犹太教徒改信基督教;对伊斯兰教徒叛教的处罚非常严厉。

  在君主时代的中国,人们的宗教意识集中体现在对“天”的无限崇拜之上。体现“天”意的不是独立于世俗政权的宗教职业者,而是作为世俗政权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天人合一”,“君权神授”,皇帝乃是(上)天(之)子,兼具“神性”与人性,其统治乃是秉承天命。由此,宗教不过是皇权的附庸。有特定的官员监督佛教和其他可以的`宗教信仰。政府限制设立寺庙,限制僧侣人数;规定“和尚和道士不许在市场上做法事,诵经文,也不许到处拿着化缘钵,不需解释成正果,不许讨布施”。(注释4) 上述情况也大致上适用于当时其他的东方社会。

  在西方,当基督教在欧洲兴起时,其各民族还处于相对分散的历史阶段。庞大的罗马帝国从强盛到分裂,直至最后解体。与各自为政的世俗政权相对应的是,基督教会成了一个跨国界、统一的、强大的组织。彼时,所有受过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人都使用拉丁语,所有的基督教徒都属于天主教徒。在那些世纪里,民众应忠于国家这一点是无人知晓的。相反,大多数人认为自己首先是基督教徒,其次是某一地区如勃艮或康沃尔的居民,直到最后-如果实在要说的话-才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注释5) 经过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长期见长期复杂的斗争、妥协、相互利用,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地主导的意识形态。基督教会控制全部的意识形态,世俗政权则不过是负责世俗事务的管理机构。国王掌权必须经过教会的承认,方可获其正统性。

  在中世纪的欧洲,宗教裁判所乃是恐怖手段、深夜密捕及酷刑折磨的同义词。在漫长的宗教历史上,宗教信仰不自由占据着较长的历史时期。伴随着这种宗教信仰不自由历史的是宗教之间的斗争和对异端的审判及施刑-宗教裁判所则是这种宗教信仰不自由的产物并使之强化的帮凶。打击异端在行动上通常表现出较强的政治性。作为道德和自由思想裁判者的宗教裁判所,它行使的纯粹政治上的控制超过了神学和教会事务。

  宗教裁判所作为历史上的“最高效的迫害系统”,其最主要危害便是“对思想和个人自由的压制”。 宗教裁判所以“维持正统”为名,对教义采取统一的官方解释,限制人们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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