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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下

时间:2021-10-01 13:05:3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下)

  五、我国宗教治理方式鸟瞰

  我国现行的宗教治理模式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其间虽然经历政治运动的影响,但总的来说,仍然表现出极强的历史承继性。同时,我国的宗教治理模式也是我国党和政府宗教政策指导思想的体现。我国宗教事务的指导思想中的关键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注释25) 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注释26) ”再者,我国宗教事务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我国整个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一部分,必然也受制于整个公共事务治理方式。

  上述三点因素决定了我国宗教治理方式具有其独特的品格,在当今世界宗教治理方式方面独具一格。

  (一)有关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1982年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除了宪法对宗教自由的规定外,到目前为止,还有30多件层级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宗教管制问题。这些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中。实践中宗教管制的主要依据是一些位阶不高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政策为主。

  (二)政与教的纠葛

  政教分离原则要求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禁止宗教非法干预政治;其二,要求政府不得建立教会、不得干涉个人的信教自由、也不得援助或者歧视任何宗教,不得参与宗教事务;不得给予宗教界政治上的特权。

  在我国宪法并未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据说,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宪法草案中要不要直接规定政教分离原则时,有的委员提出,由于各国对政教分离原则存在不同理解,西方国家政教分离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在我国的针对性不强,而且我国宗教界人士有不少还在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发挥作用,如果规定政教分离可能会引起歧义,因而直接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实施的活动”,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注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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