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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1-10-01 12:48:1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滨海公园。

  法定代表人:冯九,董事长。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华信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委托代理人:赵启君,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国兴,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华信物业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88号花园小区19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树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玉,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华信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高法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启君、彭国兴,华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树本、委托代理人张庆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3日滨海公司与华信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就买卖银信大厦房产及双方权利义务,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一、房屋所在位置、结构和建筑面积。银信大厦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滨海公园内填海区,是滨海公司开发的滨海公园酒店建筑群内的西南侧副楼,楼高39层。银信大厦5层裙楼与整体建筑群共连。银信大厦(包括裙楼、塔楼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基数为 60.000平方米,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建数为准。最终交付给华信公司使用的60,000平方米房屋包括34层塔楼及在同一垂直轴线下等面积的5层裙楼、地下层及按总面积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由双方根据工程竣工图和《海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据实计算。二、报建及建设周期。滨海公司办妥银信大厦项目的征地、勘探、设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建手续,并承担截止规划报建批准下来为止的全部前期费用。滨海公司最迟应于1993年10月30日前申领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报建批准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滨海公司和华信公司保证在申领到施工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桩基础工程开工,从地下基础到裙楼土建工程双方配合进行;银信大厦从桩基础工程到裙楼土建工程意向在20个月内完工,完成后交付华信公司继续完成以上楼层的土建工程。三、银信大厦的建筑设计及修改。现行设计见报建方案,若设计需要修改,由双方协商配合处理。四、房产单价及总金额。房产单价每平方米6,000元,总金额为3.6亿元。五、银信大厦工程由 华信公司实行工程总承包。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一次包死。因成本增加和提高装修标准而超出的价格由华信公司自付,工程承包款由华信公司支付滨海公司的购房款中扣除。承包范围包括银信大厦从桩基础到上部全部建筑工程,详细工程内容由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六、付款方式。华信公司将购房款扣除每平方米4,000元的工程承包费后,余下的1.2亿元按下列方式支付给滨海公司:在合同正式签订时,华信公司与滨海公司3,000万元往来款转为购房资金;如滨海公司违约则双倍返还,如华信公司违约,滨海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3,000万元。在1993年10月30日前规划、施工报建被批准后,华信公司向滨海公司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000万元。以后款项按形象进度支付。七、产权关系。滨海公司须具备本项目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否则应由滨海公司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税率标准以外的税金。八、双方责任。滨海公司负责办理项目征地、勘探、规划、设计、报建等手续并缴纳全部费用,提供平整的工程建设用地。滨海公司向华信公司提供整体建筑群、银信大厦的符合国家规范的设计图、施工图、预算方案、建筑安装标准、地质勘探资料、地下结构和裙楼进度计划;滨海公司保证整体建筑群和银信大厦的桩基础如期开工和完工。如桩基础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和按期完工,滨海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华信公司不按滨海公司提供的图纸、方案组织工程施工,视为违约。华信公司对银信有独立所有权、房产销售权和售价决策权。

  合同签订后,滨海公司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规划、财政等部门缴纳了下列费用:档案资料保证金50.000元;市政建设配套费8.123.666元;市政配套费602,797.50元;报建手续费2.000元;市政建设费166,600元;土地补偿费4,693.350元;土地审批费6,076元;土地管理费140,800.50元;规划报建费2339 500元;建规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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