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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

时间:2021-10-01 12:48:0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0)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0)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长福村5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成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瑞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奋飞,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625号丽斯大厦403-4.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昌公司)、原审被告香港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3日,祥业公司与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以下简称统战部)、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侨办)、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订立《合作兴建“阁侨大厦”协议书》,约定由福建省统战部、侨办、侨联提供位于福州市五四路三号大院南侧7728平方米的土地,祥业公司提供资金,双方合建闽侨大厦。同年8月5日,祥业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独资设立祥企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在福州市五四路三号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建造、出租、出售高层综合楼商品房。

  1993年8月26日,祥业公司与壮昌公司订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祥业公司提供将从福建省统战部、侨办、侨联有偿取得土地商品房开发权的地块作为双方合作投资的用地;双方合作项目为单项目的合作投资项目,其中祥业公司占股65%,壮昌公司占股35%,项目的投资按此比例每方自筹资金注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壮昌公司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5%投入资金3500-4200万元,并应分别于1993年9月和12月各投入1000万元,余款根据工程进度在1994年内按通知及时到位;项目所需其他资金由祥业公司负责筹措。该协议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签订后,壮昌公司及其母公司福建华闽(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于1994年11月23日、1995年4月3日、1996年2月13日、7月10日分四次各付给祥企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共计2000万元;1995年6月2日,祥企公司接收华闽和声工业园福州和声钢琴有限公司物业部移交的3525.0476吨日本进口钢材;1995年6月7日,壮昌公司通过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汇付Praiseprofit投资有限公司50万美元。1996年12月31日,祥企公司在壮昌公司结算单上盖章,确认上述款项中人民币2000万元为壮昌公司投资款;3525.0476吨钢材为壮昌公司于1995年6月5日的投资款,计港币10029286.54元,50万美元为壮昌公司于1995年6月7日的投资款,折合港币3868000元,以上两项合计港币13897286.54元。

  1996年7月18日,祥企公司取得福州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2月,壮昌公司以祥业公司未办妥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未按协议约定投入资金,且挪用壮昌公司已投入的资金,致使合作项目迟迟未能建成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祥业公司返还已投入的资金,并赔偿损失。后壮昌公司追加祥企公司为共同被告。

  1999年9月2日(一审审理期间),颜章根以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担保人的名义向壮昌公司出示承诺函,载明:经核对,祥业公司确认至1999年8月31日应偿还壮昌公司闽侨大厦项目投资本金港币13897286.54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包括祥企公司的款项),应支付的利息按协议计算;若壮昌公司撤诉,祥业公司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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