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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与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21-10-01 12:47:1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某学院与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某学院以由政府划拨的用于办公、教学、住宅中的部分土地,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乙方)在学院(甲方)的该划拨土地上全额出资修建A、B两座娱乐楼,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设施工土地基建审批手续。楼建成后,由甲方给乙方办理房产使用证,期满后,产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乙方使用A、B楼,使用权限定为A楼20年,B楼10年。乙方除将A楼建成后将7层无偿交付甲方使用外,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支助金40万元人民币,每年在原基础上递增,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总投资5%-10%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某市规划局等部门为学院及施工单位颁发了建设A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施工期间,某市建设委员会因该工程项目违法建设,向学院发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待办完建设手续并得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因A楼的加层属违法建设,亦向学院房地产公司发出《关于停止违法建设的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派员持有关资料接受处罚。学院以其是为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纠正房地产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其法定权利为由,对施工场地采取停水、停电,致A楼工程停建至今。A楼现已封顶,B楼因未办到相关手续,尚未施工。某学院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一审法院审理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院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联建房地产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成后,除将部分房屋产权无偿交付学院使用外,每年还向学院交付支助金40万元,其余房屋房地产公司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产权仍归学院所有。学院虽以联建房屋纠纷提起诉讼,但该合同名为联建,实为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学院将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委托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房地产公司所付建房投资款以及房屋建成后给学院交付的支助金具有房屋土地租金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故学院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将该房屋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学院诉房地产公司违法建设,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罚款和要求拆除违法建筑一节,属行政部门处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学院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其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仅指A楼超建加层部分。学院以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纠正房地产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为由,而对房地产全部工程停水、停电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给房地产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学院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1、学院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联建合同》合法有效,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2、学院支付房地产公司违约金315万元;3、驳回学院其它诉讼请求。

某学院与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建房、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三、二审法院审理情况该案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院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是正确的。学院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应按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至于房屋加层问题,有待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加之当事人对加层面积如何使用并无诉讼请求,故对加层问题本院不予处理。政府有关部门做出所建大楼擅自加层应停工接受处罚的决定,该项工程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通知下达后就应停止施工,学院应执行政府的决定,如继续施工则是违法的。学院将停工通知书在告知房地产公司后,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不应视为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学院支付房地产公司315万元违约金不妥,本院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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