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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承包

时间:2021-10-01 12:42:4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崇民,董事长。

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委托代理人:徐政、张贵成,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长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中亚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俱乐部)为与被上诉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七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20日,太平洋俱乐部在致南通七建的《上海太平洋俱乐部建筑、结构、铝窗及机电设备安装总承包一中标通知书》中写明:根据招标文件及以下之条件接纳南通七建为本工程之建筑、结构、铝窗及机电之承包人;总承包金额为港币10688万元;施工期为300天,开工日期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付款方式为:在筹建期内至工程完成支付50%承包金额,每三月支付一次共四期,原则上以不超过10%、10%、15%、15%为准,余下50%承包金额在工程完成后18个月内平均支付,每三月支付一次共分六期,最后一期为保修期满后支付。若南通七建同意以上条款,请在下面签署及盖章,并将正本一式两份送交本公司。太平洋俱乐部和南通七建分别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签字并盖章。同年12月6日,太平洋俱乐部与南通七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10688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太平洋俱乐部;工程地点在上海长宁区天山路1900号;承包范围是:土方开挖,地下、地面土建,外围工程,机电设备供应和安装,铝合金窗,外墙,装饰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定额总承包,工程性质为三资企业合作建设项目;定额工期总天数300天,开工日期为1996年12月18日,竣工日期为1997年10月18日;工程承包造价10688万港元;对由于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等事由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太平洋俱乐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非相应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以每日违约金20000元港币计算。因南通七建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太平洋俱乐部可认为南通七建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南通七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按中标通知书,由于第19条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工程款同期调整后支付。太平洋俱乐部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应自其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太平洋俱乐部收到南通七建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南通七建可认为太平洋俱乐部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太平洋俱乐部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太平洋俱乐部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作为南通七建正式完成工程并按双方协定拨付工程尾款。太平洋俱乐部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项目一览表中,对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檐高、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约定为“详如投标书,未明部分依设计单位及甲方(太平洋俱乐部)要求后补”。同日,双方又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一次包死,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太平洋俱乐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每次单项设计变更或改变影响价款总值提高或减少人民币1000元或以上者,价款应按总承包合同概算的单位价计算;上述情况发生后南通七建在14天内提出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太平洋俱乐部(逾期未提交者作弃权论)。太平洋俱乐部应于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并通知南通七建,作为结算的依据。逾期不确认,则视为太平洋俱乐部认可;因南通七建货源及供货原因,须改变材料品种、规格须经监理批准,但不得调价;因太平洋俱乐部货源及供货原因,须改变材料品种、规格,其差价可调整合同价款;所有暂估价项目按实际发包价或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调整。工程预付款按双方协定进行,南通七建按双方协定向监理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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