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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时间:2021-09-30 14:48:13 管理论文 我要投稿

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在我国买方市场初步形成的条件下,加快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跨世纪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技术创新机制不健全是阻碍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深层次原因

历次的技术创新活动调查都表明,资金缺乏、人才缺乏、体制不顺、信息不灵等是阻碍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几个主要因素(见表1)。实际上,资金缺乏、人才缺乏、信息不灵也是机制(投资机制、人才机制和政府管理机制)问题。

1、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利益分配主体。在发达国家,企业技术创新更多表现为企业行为,不用政府去过多地管,企业自然就会追求技术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技术创新,企业就没有生存的余地,就要被市场淘汰。同时,技术创新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因此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压力。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否搞技术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是否能够成功,与企业特别是企业领导者没有生死攸关的关系,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责任不清。由于技术创新利益分配不明确,一些企业认为,技术创新形成的资产和效益是国家的,债务和风险是企业的,责任是经营班子的,负担是职工的,故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到,其实质是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的调整过程,如放权让利、二步利改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股份制改造等。每一次改革都伴随着国家和企业新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点,国有企业仍然没有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国有企业税负名义上是降低了,实际上整体税负水平却有所提高。据测算,实行股份制后,试点企业所得税加上国家股分红的比重占企业实现利润的60%以上,大大高于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率。

(2)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风险主体。一方面,国有企业应成为技术创新的利益分配主体;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必须成为技术创新的风险主体。因为只有使企业与技术创新的“风险”挂钩,企业才有压力,才会兢兢业业去搞好技术创新。否则,谁也不对技术创新投资效果负责,谁也不对企业的呆坏帐、亏损负责,借了银行的钱可以不还,此种状况是不可能搞好技术创新工作的。

(3)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开发主体。首先,国有企业自我投资能力严重不足。由于没有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普遍很少,没有技术创新能力。其次,目前国有企业还没有成为决策主体,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再次,国有企业没有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1997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全社会投入的比重为42.9%,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以上。如1997年美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研究开发经费总数的72.7%,日本为65.2%,德国为65.8%,法国为61.5%,英国为65.5%,俄罗斯为69.2%,韩国为73.7%。1997年,我国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全社会研究开发人员38.5%,高中级职称或大学以上人员占33.6%,比发达国家平均低20个百分点以上。

2、有效投融资机制梗阻,导致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个人技术创新投入多元化格局,建立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等多种投资渠道。

然而,当前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不足仍是阻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最大障碍因素,这说明我国技术创新投融资体制还不适应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需要。

(1)R&D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呈下降趋势。根据1998年度IMD世界竞争力报告,我国1997年R&D支出总额在46个国家中名列第17位,相当于美国的2.13%;R&D支出占GDP的比重为0.64%,相当于瑞典的13.43%;我国企业R&D支出总额为24.93亿美元,位居第15位,相当于美国的1.86%。

(2)风险投资不发达。尽管技术创新有高收益,但也蕴涵着高风险,因此,发展风险投资,实现高投入、分担高风险、共享高回报,是推进技术创新的必然选择。在美国,风险投资十分发达,为美国催化了像英特尔、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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