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发展中的风险管理论文

时间:2021-09-07 12:52:37 管理论文 我要投稿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发展中的风险管理论文

  近年来,以集团客户为主的各种关联性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规模庞大、发展稳健的大集团不仅成为国家产业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了各家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然而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集团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银广夏、蓝田、科龙、农凯事件相继爆发,涉及金额巨大,债权银行众多,在金融界引起巨大震动。从总体看,我国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仍然没有到位,缺乏一整套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和风险控制面临着巨大挑战。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发展中的风险管理论文

  一、风险细分之一:集团客户方面

  法律性质不明确。我国对集团客户的界定,多依据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零散且权威性不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设立子公司,但对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关联交易的限制缺少规定,尤其没有界定母子公司持股比例和相互投资的限制。立法的滞后导致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法律性质和运作方式认识不清,对集团内部法律关系无法准确识别,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作出准确评价。

  注册资金严重不实。集团客户中存在大量虚假出资行为。重复验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现象严重。

  财务不实。主要表现为:合并报表与承贷主体报表不分,制作合并报表未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应收应付款项,夸大了承贷主体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母公司财务报告未披露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情况等,形成财务泡沫;提供虚假报表等等。一些集团客户为包装上市,往往通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的真实负债以及财务效益情况。

  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逃废银行债务。集团客户不同于一般松散的企业联合体,特别是一些家族式集团,核心企业一般根据契约或股东协议,甚至以秘密方式,向其关联企业委派关联自然人作为经营者影响关联企业的途径。现实中常见的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转移定价。如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将产品或劳务出售给母公司,或将母公司的损失、负担转嫁给子公司。有时,母公司也会向子公司暂时转移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母公司直接调配子公司资产,或在改制中采取硬性划拨方法,将资金和优良资产划到相对优良的成员企业,将不良资产和债务划到相对劣质的成员企业中。

  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引发系统性风险。一些集团客户为追求规模效应,往往利用其控股地位随意调动集团成员企业资金,并利用集团规模优势取得银行大量贷款,过度负债,盲目投资,涉足不熟悉的行业,造成系统性财务危机。

  二、风险细分之二:授信管理方面

  经营观念存在偏差。一是对集团客户认识存在误区。易受虚假报表或合并报表资产规模的迷惑,忽视集团客户本身固有的风险,对集团客户经营风险、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把握不准,迷信集团客户规模,把集团客户等同于优良客户。二是市场营销存在误区。实践中常见的是如果一家银行向集团公司授信采取信用方式,就会迫使其他银行降低门槛,放宽贷款条件,发放信用贷款。三是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对其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研究不足,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粗放,缺乏一整套灵活有效、针对性强的`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办法。贷后审查往往局限于对承贷主体单笔业务的审查,简单以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授信作为向子公司发放贷款的依据,用单一客户的管理方式管理集团客户,忽视对集团整体风险控制。

  信息不对称,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流向,贷后管理出现失控。一是统贷统还模式不利于银行监控。大部分集团客户实行跨区域经营,为控制风险,节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往往对内部企业资金统一调度,一些紧密型集团客户还采取统贷统还模式进行融资给银行贷后监管造成困难。一些集团客户成立了财务公司或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调度集团内企业资金,当贷款进入集团内部后,银行很难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二是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造成银企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银行事前很难掌握和监控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贷后管理基本失控。三是多头开户和交叉贷款,造成重复授信,多头授信。集团各成员企业利用银企之间、各家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多头开户,多渠道融资,使得银行很难从总体上把握企业的真实负债,难以控制信用投放总量,重复授信、多头授信现象十分普遍。

  不注重抵押资产的变现价值和担保能力审查,担保流于形式。集团客户一般信用需求量大,很难提供足够的资产抵押,动产质押不易监控和操作,又无法找到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为股东担保、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互保、连环担保现象十分普遍。这种形式的担保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抵押不办登记。一些集团客户贷款数额巨大,由于登记费用较高,银行过分迁就企业而不办理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无效,丧失了第二还款来源。二是母公司以子公司的财产设定抵押。尤其是家族式管理集团,可对集团内部财产随意支配、使用和调拨,母公司经常以自己的名义将子公司的财产设定抵押。三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由于其自身大多不是经济实体,多数情况下不具备担保能力。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目前也不确定。因此,集团客户如何落实好担保条件,是当前信贷管理中的一个难点。

  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一是对影响集团客户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不敏感,对非正常关联交易关注度不够,信息沟通不及时;二是发生风险后市场退出不及时。

  三、风险防范措施

  集团客户风险控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由于其在法律性质和运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事前风险防范”的原则,加强对重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系统管理,从客户在关联企业中的地位、各成员企业法律关系以及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出发,分析客户的主体资格、产权归属、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统一控制集团授信总量。

  把对组织结构、资本构成、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分析作为贷前调查重点。首先,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摸清集团客户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及时掌握客户、重大关联方的主要业务往来,理顺集团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在资本构成方面,必须准确查实客户和重大关联方注册资金、股权分布的真实情况。对因股东虚假出资(包括以实物出资不办理过户手续),母子公司业务混同、账务混同或财产混同,脱壳经营等原因可能被

  法院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坚决不与其发生信贷关系;已经发生的,应尽快落实出资单位或母公司的连带责任。第三,深化财务指标分析。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和承贷主体的财务报表应经具备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贷前调查阶段,客户经理要准确核实集团和各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严格根据核心资产确定承贷主体和授信额度。对不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财务管理混乱、重复记账、虚增资产的集团客户,要停止业务合作。

  控制授信总量,做好借款人结构安排。一是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总量。仅对集团成员分散授信,而不对集团总体限额进行控制,可能导致集团客户授信总量的重复计算和高估。实践证明,通过对集团整体经营性资产、主营业务、现金流分布以及关联关系分析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量,一方面可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夸大集团客户的信用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承受能力可消除集团内部因控制方式而造成的人为影响。二是要做好借款人结构安排。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中,除了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额外,还要对授信总量在集团各成员之间的分布(借款人结构)作出详细安排。

  提升管理层次,加强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针对集团客户的特殊性制定贷后管理办法,加强对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首先,在协议约定时,注明客户的关联信息告知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包括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并在关联交易发生一定期限内将财务、负债、账户和具体交易信息全面及时告知银行;重大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要求客户的董事会成员个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要重点监控借款人的关联交易构成,注意剔除因关联交易引起的非正常利润因素,严格监控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的无偿或低价转移行为,尽可能通过设立限制性条款来约束对银行授信不利的非正常关联交易。第三,严格控制核心资产,对出现变动异常或存在转移情形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担保。第四,要提升贷后管理层次。对跨省、跨地区大型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应上升到总行和省分行,属地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集团整体授信总量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银行统一掌握、调配。跨国、跨省集团客户的授信必须由总行统一核定,并负责在各成员企业之间分配具体额度。此外,还要防止集团性客户多头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在同一地区实行主办行制度,杜绝交叉贷款。对信用余额特别巨大的大型集团客户,要建立定期考察评价制度。

  严格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对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抵押担保的,要审查抵押物的权属,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企业。由于对子公司为母公司或其股东单位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公司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尚未明确,为规避风险,实践中可以采取以集团公司所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作质押担保的做法。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要研究子公司章程,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的效力。对集团公司为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要审查集团公司实际担保能力,防止资金实力和规模往往被夸大的情况。

  适时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建立银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对信贷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客户,银行可考虑采用一家主办的银行牵头多家银行涉入的银团贷款方式,建立“分别监测、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合作机制,定期交流客户的生产经营和融资情况等信息,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集团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信息的监控质量。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途径,及时对各项授信信息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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