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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时间:2021-10-02 08:31:08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全文信息发布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具体建议。

【摘  要  题】事业改革与发展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关  键  词】全文信息发布/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数字图书馆……

【  正  文】

  数字图书馆发布的信息包括全文、文摘、引文、网络信息资源的描述、转载和链接信息等,例如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的学科信息门户。[1]全文信息发布是数字图书馆信息建设方式之一。全文信息发布存在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特别是侵犯著作权的风险。认识到这些风险并规避这些风险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对于不同种类和不同形式的信息,发布人面临的产权风险是不同的。本文将主要讨论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就如何规避风险提出初步建议。

    1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

    1.1 全文信息发布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上信息服务面临的最大知识产权障碍。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一项新权利。国际立法非常重视这一权利。被称为网络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8条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排他权利,可以许可他人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使公众的个体成员,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独立接触该作品。”欧盟在其《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的第3条第1款也对“向公众传播权”做了规定:“成员国应授予作者独占权,以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向公众的个体成员在自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也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此外,全文信息发布还可能受到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的限制。

    1.2 发布外国作品的风险

  数字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很多是直接利用了外国文献。中国于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1993年成为《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成员国。2001年11月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与国际保护标准基本一致了。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TRIPS协议。根据TRIPS协议,中国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外国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国的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于2002年9月15日正式实施。以保证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检验入世承诺的一条标准。如果数字图书馆侵犯知识产权,外国权利人不会直接利用TRIPS起诉(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不直接受理个人依据TRIPS的起诉。中国法院也不直接援引TRIPS条文),但可能利用中国国内法直接起诉数字图书馆或者其主管机构,或利用其他渠道直接将信息反映给中国有关部门。所以,应予以特别注意。

    2 全文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对策

    2.1 无版权的全文信息可以自由发布

  无版权的全文信息主要有:

  (1)官方文件。由国家机构颁布的法律文件、政府文件、法院判决书等具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性质的文件。官方文件颁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它尽可能地公开传播,使公众知晓,此类作品一经公布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我国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

  在美国,政府作品指“由美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在公务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因此,美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政府作品不仅包括官方文件,还包括官员或雇员在公务范围内所完成的作品。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都作了同样的规定。但是,日本司法界认为,各省厅所发行的白皮书等材料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政府内部工作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编写的调查报告则可作为学术作品受到保护。[3]另外,在上述国家,除了官方文件外,其官方译文也不受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