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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时间:2021-10-01 18:07:24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本金自一九八七年起至一九九一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二、一九八二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分年还本,定于一九八七年一季度进行抽签。五年还本的号码集中一次抽出由财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的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即为该年还本国库券。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凡应还本国库券,在兑付期内办理。当年应兑取的国库券,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期兑取的,可以在下年兑付期内继续兑取,但所有一九八二年国库券都应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未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超过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一九八二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八、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