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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改革

时间:2021-10-01 17:59:4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改革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情况下,由政府负责以依靠社会力量所筹集的资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证。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对二战后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当今世界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高覆盖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自80年代以来,随着其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相继建立起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逐步成为各国经济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大部分时期内,实行的是以职工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说,这一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其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尤其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对社会保障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但迄今为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基础和核心环节的社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及使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这种情况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各项经济制度的改革不相适应。因此,改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本文试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人手,谈谈对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看法。

  

   (一)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评价

  

  我国现行的以“现收现付”和各部门、各行业多元分散筹资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存在一系列问题:

  

   1.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法政出多门,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先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例:上海市规定的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是18%,河北省是16%,江苏省内的无锡市为23.5%,而同一省内的仪征市仅为10%;北京市的三资企业是按16%统筹,而集体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则高达27%。再以医疗保险为例,1998年召开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区为统筹单位,也可实行县级统筹。”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规范的筹资方式很难为社会保障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影响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上仍没有克服多元化分散化的积弊,表现为自设机构,多头管理。具体来讲,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职工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另外,铁路、邮电、金融、电力、煤炭等行业和系统还自行实行社会保障,各有各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同时,由于各部门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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